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外籍配偶反對財力證明入籍

目前東南亞與中國籍配偶來台,想要歸化入籍拿到身分證,最為困擾的,莫過於要提出四十一萬多的財力證明(又或者是每月基本工資兩倍以上的所得扣繳憑單或五百萬的不動產證明,三者擇一)。因此,在九月九日上午,一群居住在南部的跨國婚姻家庭集體北上行政院門前請願,反對入籍財力證明,要求廢除移民法及國籍法中具階級歧視的財力證明規定。
沒錢沒身分行動聯盟表示,政府花大錢在報報紙上買廣告,強調婚姻移民必須提具財力證明才能歸化的政策,是世界各國舉世皆然的趨勢,並非台灣獨有,分明是誆騙國人。
聯盟指出,內政部廣告造成閱讀者一個錯覺,而事實上,報紙上廣告列出的澳洲,無須檢附財力證明,紐西蘭與加拿大也只是要求該國配偶承諾會照顧外籍配偶即可,但內政部卻敢公然將這幾個國家的資料全部歸納為「舉世皆然」,誆騙大眾。
外籍配偶Elisa表示,自己來台灣已經十多年,孩子都十幾歲了,為什麼還要證明「自己有能力在台灣生活」?她的老公努力工作照護家庭,讓她專心照顧家庭和孩子,家裡沒有兩份薪水又怎麼樣?很多台灣家庭不也是跟她們家一樣嗎?為什麼政府要用錢來為難她們?
聯盟說,政府一直在喊重視女性對家庭的貢獻,要看見女性家務勞動的價值,怎麼會對台灣人一套標準,卻對默默照顧四十萬台灣家庭的外國女性採取如此不公平的作法?政府堅持用薪水、存款來證明財力,等於是直接否定她們對台灣家庭的貢獻,也直接否定女性家務勞動的意義。
內政部當日傍晚六點左右,針對該請願內容對外說明。內政部表示,我國資源有限,且為兼顧原具我國國籍或戶籍之人民權益,於「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訂,對外來人民欲申請取得我國籍或設戶籍之相關要件,其中的歸化財力條件不宜輕言廢除,但可檢討提出時機減少困擾。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財力證明之採認方式,非僅限於所得或存款證明。對於提出存款證明、工作證明或所得扣繳憑單有實質困難部分,經收件單位層轉內政部審核,均考量個案實際狀況予以審酌採認,絕非用錢買身分證。
內政部亦表示對於準歸化、歸化或永久居留需提出財力證明的時機,將就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同步檢討研修,以簡化提出次數,減少移民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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