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面對愛滋風險 醫護病患不應對立

轉載《台灣教會公報》3109期專題報導

台大醫院移植器官事件引發健保註記爭議  兼顧公益與私權才能解決問題


【邱國榮專題報導】

日前台大醫院爆發錯植愛滋器官的遺憾事件,震驚各界,社會上要求在健保IC卡上加註愛滋感染者身分的聲浪大起,然而愛滋行動聯盟認為此舉不當,於8月31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這不僅「無助於保障器官移植之安全」、「無益於醫護執勤安全」,更將「惡化愛滋醫療環境」,並發起「反對健保IC卡註記愛滋」連署。


聯盟指出,在健保IC卡註記,不會減少社會上存在更多從未檢驗是否感染愛滋的人口黑數,因此器官移植安全,不能倚靠過去的愛滋檢驗結果,應該直接以捐贈器官當下的檢驗結果為準。此外,現今醫療環境,仍持續發生愛滋感染者在就醫時遭到差別待遇或拒診情事,倘若健保IC卡註記愛滋身分,無疑是使愛滋醫療的環境更加艱困;而且可以預料,醫事專業的要求將會鬆懈,原因出在醫事人員對「無註記者」產生「無感染愛滋」錯覺,因而疏忽,所以聯盟反對健保IC卡進行愛滋註記。

聯盟成員之一、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教社委員會的台北市愛慈社會福利基金會指出,愛滋衛教應落實在生命教育裡,不該歧視特定族群;基金會呼籲,1.器捐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應與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列管愛滋名單,做交叉比對,同時防杜中間的過程洩漏感染者隱私;2.不應讓醫療團隊除了身處愛滋風險之外,還得面臨法律追訴威脅。

同樣是聯盟成員的天主教會露德協會則發表聲明指出,將愛滋防護責任加諸在已感染者身上,無法解決問題,反而突顯認識愛滋的教育亟待加強;尤其涉及這起事件的醫療團隊,需要社會更多的支持與祝福。健保卡註記,除了可能使患者犧牲就醫權益外,甚至還會造成防疫的漏洞,唯有正視所有血液傳染病都必須嚴格遵守「標準防護措施」,才是解決問題的最重要任務。

「『醫護人員安全』」與『感染者隱私及人權』不應該是對立議題,」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常務理事喀飛(匿名)說,對兩者的保障,都不應以犧牲任何一方來完成,但是該事件後續的效應顯然如此,源於過度恐慌下的非理性思維。他指出,威脅感染者與非感染者的,不是病毒本身,而是誤解與偏見,因此社會恐懼愛滋,依然停留在20年前的刻板印象,恐慌不能解決問題,只會製造更多問題,「治療對愛滋的恐慌,只有貼近感染者的處境才能化解,」況且愛滋不是遠在天邊的疾病,感染者可能就是周遭的至親好友,甚至是尚未檢驗卻已經感染的自己。

台灣愛滋病護理學會及護理人員愛滋病防治基金會皆指出,目前台灣愛滋病患約2萬人,但是未檢驗通報列管的人數遠大於此,然而為了避免健保卡註記愛滋感染者資料後,愛滋病患的就醫權利遭到剝奪,以及醫護人員看見註記才執行標準防護措施,該兩會一致認為,兼顧病患隱私權,以及保障醫護人員權益,同時權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將健保IC卡是否註記愛滋感染者資料的問題,拿出來公眾討論,是有利於找到解決問題的平衡點。


教育篇:順利上學 用衛教改變歧視  
【特稿╱張麗淑】2006年愛慈基金會開始照顧由藥(毒)癮愛滋媽媽產下的「疑似愛滋寶寶」,透過愛滋預防性投藥與專業照顧,可讓這些寶寶由50%~40%的感染愛滋機率下降為2%~1%。全台灣因母子垂直感染而確診愛滋的孩子,比預期中的人數低,2010年8月通報確診人數為29人。確認排除感染的孩子,很幸運的能夠回到常規的社會體制下,享有國民的權利與義務,但那少數29位寶寶,他╱她們也能順利的長大嗎?

2009年愛慈基金會來了一位小黑寶,他是當年台灣最小的愛滋病毒感染者。父親吸毒過量致死,母親也因吸毒被判刑10多年,原生家庭放棄了監護權,也因此成了社會局的燙手山芋,原因是一般安置機構無法收容法律所規定的「法定傳染病」,小小黑寶從此被貼上了「愛滋感染者」的歧視標籤。

2010年愛慈基金會接受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成立「團體家庭」,負責照顧被拋棄的確診愛滋兒少,目的是讓這些孩子能享受完整家庭溫暖與愛;但成長的過程中,總會遇到許多阻礙,就以最基本的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159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來說,遇上愛滋兒少面臨就學時,挑戰就來了。應該要告訴校長嗎?還是告訴班導師就好?如果家長知道了,他們的反應又會是如何?要跟班上同學說嗎?這些看似細小的問題,都影響著愛滋兒少在校園裡頭的處境。

經驗告訴我們,不告知是一種較友善的做法,因為我們教育愛滋確診的兒少不能讓其他人未經防護措施而接觸到自己的體液,包括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清楚的告訴孩子要時時注意自己人身安全,不要輕易讓自己受傷,這是我們對6歲以上兒少的教導。但還處於活潑好動的學齡前孩子又該怎麼理解這些規則呢?當整個大環境尚未準備好接納愛滋感染兒少融入他們的生活前,這些規則反而成為保護他人也維護自己權益的最好的方法。

預防勝於治療,愛滋衛教應從國小落實在生命教育中,並尊重、接納、包容所有病(含HIV感染者),不歧視特定族群。若整個社會氛圍越友善,理解愛滋病毒有一定的傳染途徑,我們就不需恐懼、歧視,轉為接納感染愛滋病毒的人。一個正確的觀念,一個立即的行動,一個完善的照顧,就是奇蹟!
(作者為財團法人愛慈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


工作篇:正常上班 感染者表現傑出
【特稿╱楊家琪】「上班第一天,公司進行體檢,裡面有一項愛滋檢驗,我試探問主管說,裡面每一項都要驗嗎?主管說,『對啊!為了大家的健康都要驗,有什麼問題嗎?』身為感染者的我怎敢說出自己的情形呢?隔天,我只好以其他理由辭職了。」

「我去應徵清潔的工作,公司要求做愛滋檢查,我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告訴主管我的情形,沒想到她馬上後退3尺,然後當場叫我收拾私人物品,不用再來上班了。」

雖然目前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已經明文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益,公司雇主不得要求職員檢驗愛滋,但相關歧視、違法的事件,在社會上卻仍然層出不窮,甚至還有部分主管有意無意地洩漏感染者的身分,製造當事人壓力,進而不得已主動離職。

在露德協會所接觸的案例中,有許多感染者一旦得知工作需要檢驗愛滋,就忐忑不安,也不知道該如何爭取自身的權益;因此在協會的諮詢管道中,常常接到愛滋朋友們求助的訊息。檢驗愛滋的要求讓他們望工作而怯步,最後的結果,這些人往往是直接放棄眼前的工作,另覓他處。

長期投入台灣愛滋社群服務的露德協會秘書長徐森杰表示:「社會大眾對於愛滋帶有迷思,對傳染途徑認識也不足,導致許多雇主發現員工不幸感染愛滋時,第一個反應都是擔憂自身被傳染,然後暗示當事人必須主動離職。有些雇主則是擔心愛滋感染者的體力不佳,無法勝任工作要求,殊不知愛滋已經成為一種慢性疾病,只要好好地接受治療,在工作的表現上,並不會與其他人有所差異,許多感染者其實在職場的表現非常傑出。」

徐森杰舉例:「如美國NBA籃球好手魔術強森(Magic Johnson),因為感染愛滋而退出球場,但他卻仍然非常積極活躍,不僅出席公益活動,還開設漢堡店,而且其健康狀況良好,不見病容。相較之下,如果雇主因莫名的擔憂、恐懼,不願雇用愛滋感染者,反而可能是人才的損失。」

愛滋病毒有特定的傳染途徑,一般狀況下,與受到愛滋感染的朋友一起生活、工作、求學、上教會等的日常活動,並不會有被傳染的風險。
正確認識愛滋,不僅保護自己的健康,接納愛滋感染朋友更是伯樂遇到千里馬的開始。
(作者為台灣露德協會聯絡人)


尊重隱私 以愛接納病人身心
【陳韋鑑專題報導】在台大醫院發生移植愛滋器官引起舉國震驚後,對愛滋病的恐慌也席捲全國,為了要保護醫護人員,甚至有人提議要在健保卡上註記愛滋病等方式來揭露病人隱私,現任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教社委員會主委陳清發牧師,目前任職彰化基督教醫院院牧部主任,身為院牧同工,也是與站在第一線面對各種病患的醫護人員冒著同樣的風險。對於本次事件及所引發的健保卡註記討論,他有一套看法。

首先是面對台大此次的醫療失誤,陳清發表示深深的遺憾,他說:「這是不幸的事件,也是無法挽回的錯誤,更是一個絕大的警惕,醫療界都要深切的反省。」他認為這件事對醫護人員、捐贈者家屬以及受贈者來說都是很大的傷害。「彰基也開始針對每個流程作再一次的反省與檢討,」他指出彰基一年約有5、60個器官移植手術,這也是要面對的醫療風險。

提到愛滋病註記在健保卡上這件事,雖然陳清發自己也與醫護人員面臨相同的風險,但是他第一個反應就是,「這是違反病人隱私的,這就如同將病人的病歷公開一樣啊,」他表示醫護人員都會一再反覆的被提醒與訓練,要如何面對這些傳染病,「從黃昭聲院長時代就開始強調,連牙醫也一樣。」「而且現階段,國外也沒有其他國家有註記的。」他呼籲,在醫護人員尊重病人隱私的同時,也期待病人尊重醫護人員的生命安全,「目前院方也在強調這方面的宣導。」

另外,社會大眾容易把愛滋與同志畫上等號,但陳清發表示「在醫院會看到各種不同傳染途徑而得病的患者」而且,「從疾病的角度來看,愛滋不過是疾病的一種,我們就是盡量醫治,」陳清發認為,不應孤立這些病人。他坦承,在關懷愛滋病人的同時,心中的確還是會有忐忑,但是受過訓練得知傳染途徑後,就比較不會有那麼大的恐懼,「一樣是握著他們的手為他們禱告,耶穌不排斥任何人,我們一樣是用愛心接納、支持與陪伴。」他強調,「病人的身心此時都是痛苦的,人生的不幸真的不需要在此時再作任何的指責。」

血液安全 勿將責任歸給個人

【陳韋鑑專題報導】在日前的愛滋病註記健保卡風波裡,不由得讓人想起2006年衛生署拍板定案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將具爭議性的「同性戀永不得捐血」,改規範「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的例子,在這些國家機構的界定裡,我們看到了赤裸裸的歧視,而且這樣的歧視明文規範後,成為國家暴力的施行準則。

2005年衛生署在草案中將捐血者健康標準中屬於永不得捐血的愛滋高危險群「同性戀╱雙性戀」,更改成「男性間性行為者」,也就是將不得捐血的對象從族群認同改變為行為認同,似乎免除了對於族群的歧視,然而這個轉變也代表了法律將「男性間性行為者」與「愛滋病」等傳染病畫上等號。

今年一位男同志因捐血而遭到起訴,許多同志平權支持者聲援,同志的血不代表愛滋,血液安全的責任在於國家主管單位,而不是同志的身分或是性行為,這位被起訴的同志在被起訴的過程中一直被質疑:「既然有男性間性行為,為什麼還要捐血?」這位遭起訴的同志是在固定匿名檢驗,確定自己是陰性反應後才參加公司舉辦的捐血活動,然而在事件曝光後,主管單位及媒體卻用「捐血驗愛滋」的刻版印象來簡化事件,把一切的錯誤都歸給捐血者的道德問題與性傾向。

值得參考的經驗是英國,1980年代愛滋病開始在英國擴散後,英國政府也下令男同志終生不得捐血,然而在2006年後開始進行的相關研究,到今年確定「凡1年內沒有性行為的男同志即可捐血,」包括日本、澳洲及瑞典與義大利等國也陸續放寬規定。

健保IC註記身分 不如高規預防
【特稿╱洪增陽】今年8月底國內發生愛滋器官移植的憾事,政府與醫界除檢討醫院的流程外,社會也興起愛滋病人要不要註記在健保IC卡上的討論。筆者知道不少醫療人員持著必須註記的態度。某日半夜在空無一人的社區巷道走著,仰望路燈時猛然發現散發紅光的一個面板,上方監視器狠狠盯著我,這時突然感到不自在,邊走邊發現監視器這裡一支、那裡一支,什麼時候社區到處都加裝了監視器?心裡也同時泛起一種奇想,萬一幾秒鐘後這裡發生刑案,我豈不是脫不了關係?原本讓「壞人」無所遁形、讓警察方便破案的設備,是不是也有變成侵犯人權的可能?

「偷窺」與「監控」一直是人們潛層的慾望之一,雖然衛生署已表示不會對愛滋感染者在IC卡上註記,而醫療人員的恐懼卻仍是存在的,原因或許在於相對於B、C肝等等同為血體液傳染的疾病,感染愛滋後的控制情形可能複雜難料,然而透過疾管局所發布的實際情況卻是:經過治療的感染者平均餘命可以達到20多年,因此反觀國內300萬B肝感染者的高盛行現象,盛行率不到0.1%的愛滋受到異常監控除了避免擴大流行,其餘倒是令人不解。

以航空業者對付「空氣傳染」的疾病為例,他們自然不可能在川流不息的國際旅客中一一辨識誰有肺結核或誰有水痘來決定登機與否,唯一可行的便是提高機艙內的空氣品質,讓HEPA過濾出來供旅客呼吸的空氣達到零病毒的標準,如此一來讓真正患病的旅客獲得尊嚴,免於被隔離的難堪;另方面也同時保障旅客與機組員的安全。相對醫院在感染防護裡也應該不斷發展安全規格更高的設備及流程,並對各種傳染病一視同仁,用這樣來保障醫療人員。

在對待患者的態度上,雖然病人在同一所醫院會有病歷,但在社會仍對愛滋持有歧視與恐懼的事實下,IC卡註記除了往病人身上貼負面標籤(以方便其他家院所進行差別待遇),功能上相信也頂多讓醫療人員產生安全的假象並獲得偷窺的慾望,反而忘卻為數更多尚未註記者或是處於空窗期者才是真正的風險。同樣,若不設計並執行嚴謹的預防流程,即使病人額頭上刺有疾病的名稱也無法保證免於被感染的機會。

舊約利未記詳述了許多處置痲瘋病人的條例,猶太社會用隔離、監控的方式對待痲瘋病人,直到上個世紀世界許多地方還把它當成一種不潔淨的罪。然而,新約記載痲瘋病人由於信心與倚靠而獲得耶穌醫治與接納,給我們處在科學發達的現代人一個很重要的信息,無論面對各種疾病,不外乎:接納、設身處地、求主賞賜處理的智慧。
筆者記得在醫學院新生入學分配宿舍時,發現校方刻意將患有B肝的同學集中在某些寢室來管理,現在回頭想想,當然認為這所學校有虧於醫學院的名號,現在對待愛滋有沒有犯下相同的錯誤,也是可以來檢視的。
(作者為藥劑師,義光長老教會執事)

輸血染病官司折磨 只待一聲道歉  
【特稿╱周富美】「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如果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馬太福音5章37節)台大醫院的器官移植團隊日前因為判斷失誤再加上缺乏再次確認,誤將1名已逝愛滋病患捐出的器官,移植到4名等待器捐的病患,以及台南成大醫院1名換心女子的體內,成為台灣以及全球醫療史上,最嚴重且人次最多的醫療傷害。
在台大醫院發言人率先出面道歉之後,這一次「魔鬼藏在細節裡」的醫療事故,成了抽檢樣品的醫檢師,以及器捐協調師之間「誰是誰非」的言論爭戰,也讓器官捐贈者家屬與受贈者,受到了二度傷害。

早在1980年代,就已發生血友病患者,在注射未經加熱、遭愛滋病毒污染的凝血因子,因而引發了愛滋病,像這樣在醫療體系的「醫源病」傷害,在全球各地共造成4萬5000名以上的血友病患成為愛滋感染者,進而出現了「血友愛滋病患」這樣的名詞,在台灣,就有53名血友病患因而感染了愛滋病。

過去10年的記者生涯當中,我持續報導並關注著血友愛滋病患的後續的生命發展,令人遺憾的是,血友愛滋事件的後續發展,已經成了纏訟多時的跨國醫療官司,不敵疾病磨折而過世的血友病患及其家屬們,除了獲得藥廠以及台灣衛生署少得可憐的「人道救助金」之外,迄今尚未等到政府或醫界公開認錯的遲來正義。

在醫療體系的白色巨塔中,血友愛滋病患們翹首企盼的正義不僅遲到了,而且藏在細節裡的魔鬼,還釀成了台大醫界龍頭發生愛滋器捐事件的重大失誤,在一片檢討聲浪和輿論撻伐聲中,以及媒體鎂光燈的背後,到底有沒有一位帶著專業光環的主刀醫師,願意在穿著白袍的情況下,帶著一顆同理心走進病房,向遭到誤植愛滋病患器官的受贈者們誠心地說一句:「對不起」?

多年來的媒體工作經驗,讓我逐漸地明白,病患們是最好的老師,教導我們體會傷痛、感受勇氣並穿越哀愁,然後安靜地回溯過往,在此時此刻,人類對彼此的指責與謾罵,都變得既渺小又可笑。

「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如果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在撰寫這篇文章的過程當中,一位教會的姊妹與我分享了這句話。在此同時,我還接到了愛滋社福團體的友人來電告知,有一位疑似遭到愛滋病毒感染的小朋友,被校方拒於門外,無法上學。聞言之後,思緒又飛回了20多年前,在澎湖的一位小男孩,因為車禍出血意外感染愛滋病,遭到全校師長和同學排拒而被迫轉學的景象。

我想,總是躲在細節裡的魔鬼,還是會繼續藏在人們對愛滋病的恐懼中,時時刻刻考驗著人類,在面對感染愛滋病的醫療風險與挑戰時,是否還能保有認錯悔改、說出真話的勇氣。
(作者為媒體工作者,基督徒)


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貧窮 讓卡債族陷入痛苦循環


轉載《台灣教會公報》3108期


【邱國榮台北報導】
卡債族為何欠債無法還債?是因為沒有量入為出、奢侈浪費,而且不會理財所導致的結果?七星中會濟南長老教會長老、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林永頌律師,對大眾經常拋出的疑問給的答覆是:「貧窮才是卡債形成的主要原因!」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於9月18日下午集合自由廣場, 上演一齣官商與司法聯手欺壓百姓的行動劇,表達銀行利用政府准予合法放貸的信用工具,透過精算過的高利貸結構,吸取人民辛苦勞動所得的血汗錢,縱然有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但法院未盡體恤卡債族的痛苦心聲,讓卡奴依舊民不聊生。因此,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在街頭上演行動劇,號召民眾遊行上街討公道。

自救會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2008年4月實施迄今,法院通過更生的速度緩慢,比例僅達24%,裁准清算免責的比例僅9.5%,相對於美、日、德等國均超過90%的比例來看,顯然偏低。林永頌說:「原因出在法院原則上不准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這樣的條例形同虛設,法院也喪失解決社會問題的功能。」

根據主計處最近公佈的數據,收入在2萬元以下的受雇者高達104萬人,收入在3萬元以下的受雇者占48%,而入不敷出的人民高達150多萬人。林永頌表示,數據顯見貧富差距擴大,也是導致貧窮才是卡債形成的主要原因。他指出,銀行高額利息違約金高達40%,3年加倍,相對於目前1%的定存利息,3%或4%的房貸利息,顯然過高,對於經濟弱勢者,無異雪上加霜;估算目前的卡債族高達80多萬人。

鄰近的日本,法院更生通過率高達82至95%,而且清算免責比率達97%,因此,自救會參考日本的法律條文,提出3點主張:一、只要償還本金2至3成,或者「收入減生活必要支出的4年餘額」,以6年還清,就應通過更生,免除債務責任;二、清算案件應以免責為原則,如果卡債族奢侈、浪費,必須造成過半數的債務,才整個債不免責,否則只限於奢侈、浪費部分不免責;三、由客觀公正第三者調解債務,取代直接跟銀行協商的不對等方式。

林永頌表示,國民黨在野時非常關心卡債族,大力支持債清條例的立法,但如今身為執政黨,又是立院多數黨,卻未將債清條例的修正草案列為這會期的優先法案,顯然漠視卡債族權益;並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法官以傳統民法的概念偏袒銀行,一再做出違反條例或不合情理的裁定,通過更生與免責的比例偏低;因此,修法確有必要以限縮法官的裁量權。

從彩虹信仰 看原民意識覺醒

轉載《台灣教會公報》3108期



【邱國榮台北報導】
未演先轟動的《賽德克‧巴萊》上映後,席捲全國電影票房,是導演魏德聖繼《海角七號》,再次掀起的全民運動,各家媒體也接連掀起多元觀點的討論與評價。尤其在街頭,甚至出現原住民青年穿著族服看電影的景象,這樣的社會現象前所未有,似乎在說明一件事,《賽德克‧巴萊》透過許多不同角色,交織出許多發人省思的火花。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乘著這股浪潮,於9月19日舉辦「彩虹上的信仰」座談會,藉由該部電影,看台灣原住民族意識與信仰的覺醒。

原宣主委、西美中會劉阿春(Oseng)牧師致詞表示,近來,支持魏德聖編導的電影《賽德克‧巴萊》已成全民運動,透過這部片子呈現許多不同的角色與論述空間,特別是昔日賽德克族群在日本軍事高壓統治下的生活,仍然不畏強權,挺立作「Sediq Balay」(一個真正的人),表現出一個寧死不屈的尊嚴與風骨;而總會原宣舉辦這次座談會,嘗試以基督教信仰與台灣原住民的主體性,論述目前原住民族的實況與展望。他指出,為匡正主流社會對原住民族不當的刻板印象,更為促進族人自信心,以及全國人民對台灣國家的認同與委身,因此,原宣特別舉辦這次座談會。

這次的論壇議題共3個,上午是「《賽德克‧巴萊》所要傳遞的人文與歷史觀點」,下午的2場則是「從基督教信仰談原住民族認同與覺醒」與「從《賽德克‧巴萊》抗日史談台灣原住民現況困境與展望」。上午由身兼賽德克族區會林原教會傳道的原住民電視台資深記者娃旦(陳春山)擔任引言人,玉山神學院老師那莫赫‧逸幸負責主持。

娃旦在中場休息時間透露,下集劇情將會引起族人公憤。他指出,下集「哈盆溪」事件的部分內容扭曲歷史,恐會傷害賽德克族的3族群(Tqdaya、Toda、Truku)努力和解的結痂疤痕。原因是其中一段劇情,原本是莫那魯道的長子揮刀獵首砍下日本警察的首級,但是落下地的卻是Toda頭目鐵木‧瓦歷斯的頭顱;他說,畫面來得突然也震撼,達到商業電影效果,但是不符歷史,恐會再次製造族群間的矛盾。他指出,商業電影天馬行空,天經地義,但是涉及歷史就要還原真相,尤其該片明顯形塑莫那魯道的正面形象,這對賽德克的其他族群來說,是何等傷痛,他說:「這部片編劇,是消費賽德克民族!」

那莫赫‧逸幸表示,賽德克民族追求正名的運動過程,同步努力尋找撫平民族內部的嫌隙,尋找歷史的和解方法,有鄉公所利用記念莫那魯道的方式試圖和解,結果適得其反;另外也有透過教會的聖餐儀式,但似乎和解並沒有在族人的心中發酵。「和解沒那麼容易,如果沒有前面的『醫治』,怎麼會有之後的和解?尤其醫治是要用犧牲換取來的。」他說,各原住民族都有類似霧社事件,但是當今的族人該如何才能夠成為「真正的人」的問題,首先要有歷史感,尤其當今族人對歷史知識的接受程度已高,更要對此深思與反省。

結束座談以前,原宣幹事歐蜜‧偉浪牧師說:「彩虹需要編織,而其中的每條線,都是你和我。」他盼望原住民族的社會運動,不再是各自為政,而是要相輔相成,才能夠構築一道台灣原住民都能夠奔向夢土的彩虹橋。排灣族中會總幹事高天惠牧師在這場議題結束時,帶領全體與會人員祈禱。她在祈禱時指出,透過這部掀起全民熱潮的電影,激發所有原住民對原民身分認同的反省,「聖經說我們是按著神的形像被造,是真正的人。」但是,原民的身分在過去遭到踐踏,當原民看見過去的屈辱,才有可能釜底抽薪地建構起異象,成為被尊重的原住民!

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顧主權愛台灣 腳踏地土護國格


轉載《台灣教會公報》3106期

【邱國榮台北報導】
台灣國家聯盟主辦「舊金山和約60週年紀念」遊行,於9月4日下午2時28分,從台北市萬華火車站出發,沿途「棄馬保台」的聲音響徹雲霄,要求總統馬英九不要再拿「92共識」欺騙台灣人,利用「一中各表」的所謂國共兩黨的共識,欺壓台灣主權。身為聯盟一員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總會總幹事張德謙牧師率領下,一行人跟著遊行隊伍一路高呼:「顧主權、愛台灣!」並在遊行終點凱達格蘭大道上聚集,最後由張德謙帶領群眾做結束禱告、為台灣祝福。



《舊金山和約》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由48國與日本簽署,內容規定日本在二次大戰戰敗投降相關事宜,包括「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之所有權利」;亦即,日本放棄台灣,但沒有規定哪一國具有對台主權。

張德謙表示,《舊金山和約》60週年紀念遊行喊出口號「顧主權、愛台灣」,這是長老教會實踐關心土地的信仰的不變原則,尤其在1977年,長老教會發表《人權宣言》,該聲明就是強調台灣要擺脫「中華民國」的糾纏,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立足於世界;「棄馬保台是我們要努力的,要繼續為台灣主權打拚,讓台灣能夠獲得世界的承認,讓台灣的名字有尊嚴的存在,讓世界擁抱台灣。」張德謙如此說。

中華民國的歷史教科書過去隻字不談《舊金山和約》,使得多數人並不知悉這份對台灣主權至要緊的法律文件。張德謙表示,關注台灣前途的民間團體要努力宣傳與教育,讓人民快快覺醒;台灣如果沒有自己的主權,政府與全民努力拼經濟的結果絕對是空一場;尤其,台灣長年遭受中國威脅,始終無法進入聯合國,使得多項成就無法貢獻於世界,導致被邊緣化;因此,為公義與和平發聲,是身為基督教會的本分。

總會助理總幹事林芳仲牧師則指出,他在15年前幫總會教育委員會寫了一本名為《新編焚而不毀》的書,內容談論台灣地位,同時也深入《舊金山和約》的歷史,說明國際制訂該份和約的來龍去脈;該書透過教育委員會推廣,成為成人主日學的教材,長老教會有必要再加強該方面的對內教育。對外教育方面,他指出,也許長老教會可以成為草根教育的基礎,利用社區教育,讓人民知道中華民國政府蓄意抹滅攸關台灣地位的這段歷史,同時也期待政府將和約的歷史納入教材。

「站在原住民的立場,《馬關條約》與《舊金山和約》是虛幻的。」總會原宣幹事歐蜜‧偉浪牧師說,原住民腳踏千百年的土地,但長期以來,不論是內政或外交,對自己土地的主權都沒有發言權;所幸近年慢慢改善,因此曾經在歷史裡失去聲音的原住民,未來不會缺席,將致力捍衛台灣主權。

再讀舊金山和約 台灣前途人民自決

轉載《台灣教會公報》3107期專題報導
簽約60週年紀念  重申勿陷一中迷思  教會應關心土地支持建國立足世界

【邱國榮專題報導】
台灣國家聯盟於8月28日下午在台北市議會大禮堂,舉辦「舊金山和約60週年紀念」座談會,邀請姚嘉文、黃昭堂、張炎憲、陳儀深、陳文賢、李明峻等專家學者,從時代的背景向民眾介紹產生《舊金山和約》的脈絡,進而說明該合約對台灣的意義與影響,透過法理與歷史脈絡,強調台灣的主權不屬於中國。



台灣國家聯盟總召集人姚嘉文表示,1952年8月5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不但終結了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也終結了台灣在二次大戰終戰後的未定地位,台灣因而取得國際上的主權,這是對台灣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這條約改變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盟國要日本將台灣交還給「中華民國」的要求,反而確認了台灣主權獨立。但是,在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政府教科書與歷史書,均只提《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從未提《舊金山和約》,更蓄意歪曲史實,主張台灣主權的歸屬是「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黃昭堂指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項放棄台灣,但是沒有規定哪一國享有台灣主權,致使台灣的國際地位沒有決定,自此以後,很多國家便認為「台灣國際地位未定」;但是,斯土斯民,台灣人主張「台灣屬於台灣人」符合國際慣例,台灣人如此主張應該是理直氣壯的,因此《舊金山和約》提供台灣做為新生國家的機會。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炎憲則指出,和約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台灣的歸屬,留給台灣人民決定自己前途的機會,但實質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自稱代表中國,使得台灣捲入中國問題中,如要脫離,阻力重重;李前總統提的「兩國論」,與陳前總統提的「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後,更提出「正名」與「制憲」,這些都是想找出台灣的出路,不過台灣沒有經由公民投票決定台灣國家定位的法理進程,一旦經過法理上的獨立,台灣亦成為正常化國家。

另外參與座談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陳儀深則表示,戰後美國對台、澎地位的認知一度產生游移,以為開羅會議已經決定台澎歸屬,但50年代韓戰突顯的冷戰架構,決定了「台灣地位未定」,卻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治台合法性的國際軌道;然而,1971年蔣介石的代表被趕出聯合國,隨後該政府失去了國際承認,不過,美國在1979年制定《台灣關係法》卻保障了台灣安全。美國對「台灣地位未定」的立場持續至今,因此在歷次台海危機中,美國航艦馳援,嚇阻中國不可越雷池一步;如今,民主化的台灣,具有制憲證明宣告結束漂流狀態的條件,期待建國時機早日到來。

政治大學台灣史教授陳文賢指出,歸根究底,台灣在國際社會要維持獨立的法律地位,而《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不具法律效力,中華民國卻藉機衍生「一個中國」原則的治台思維,把台灣深鎖在一個中國之內,陷入1949年中國南京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難怪有多位退役將領口出「大家都是中國軍」的賣台思維。他強調,建國的工程不是一蹴可幾,但沒有勇敢踏出第一步,最終受害的就是台灣全體國民。

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李明峻則表示,就國際法而言,戰時所發表的文件都須以和約做成最終決定,因此,戰時攸關台灣地位的文件,如《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等,都只是盟國基於贏戰的軍事需要所為之政策性聲明,但是台灣的領土歸屬問題,最後仍須經過和平條約的規定才能夠確立,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其法律位階高於戰時的宣言文件,和約強調台灣地位懸而未定,應在適當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宗旨,由人民自決的原則來決定。

台灣國家聯盟主辦「舊金山和約60週年紀念」遊行,於9月4日下午2時28分,從台北市萬華火車站出發,終點在凱達格蘭大道,隊伍沿途高喊「棄馬保台」,要求總統馬英九放下欺騙台灣人的「92共識」,別再利用「一中各表」欺壓台灣主權。身為聯盟一員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徒在總會總幹事張德謙牧師的率隊下,跟著遊行隊伍前進,也跟著一路高呼「顧主權、愛台灣!」張德謙表示,「顧主權、愛台灣」是長老教會實踐關心土地的信仰不變原則,尤其在1977年發表《人權宣言》,便是強調台灣要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立足於世界。

《舊金山和約》講分明

 【李信仁專題報導】1951年9月8日,51個二次大戰向日本宣戰的國家(不含「中華民國」)在美國舊金山商議,其中48國與日本簽署《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通稱《舊金山和約》,結束戰爭。
這項和約規定日本戰敗投降事宜,第2條第2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之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的權利。
《舊金山和約》主要是解決二次大戰後日本的地位、釐清戰爭責任,妥善處理戰後領土、政治經濟、賠償以及相關國際法律問題。和約前言中,日本宣示加入聯合國,努力實現《世界人權宣言》,恢復正常的國際地位。
《舊金山和約》對台灣的意義,著有《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書的台獨聯盟主席、義光教會會友黃昭堂博士指出,和約確認日本放棄台灣,但沒有規定哪國具有對台主權,因而有「台灣國際地位未定」的說法,但從實況來看,台灣無庸置疑屬於台灣人,《舊金山和約》帶給台灣人建立新生國家的契機。陳儀深教授認為,「台灣地位未定」的直接意涵,就是台灣不屬日本、美國、中國,台灣人民自決是當然出路。
《舊金山和約》改變《開羅宣言》(1943)、《波茨坦宣言》(1945),盟國要求將台灣交還「中華民國」的主張,前考試院長姚嘉文強調,這項和約是「台灣今日取得國際獨立主權的依據」,終結了日本對台灣的主權,解決台灣在二次大戰後的地位問題,這是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 

和約效力大於宣言 台灣主權不屬中國
 【林宜瑩專題報導】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與台灣國人的關係為何?曾任民進黨國際事務部主任、現為馬偕護專助理教授的賴怡忠,在今年7月舉行的2011台灣青年國是會議中指出,1951年《舊金山和約》僅載明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卻未說明要把台、澎交給誰;而1952年《台北和約》僅把台、澎居民「視同於」中華民國國民,但「視同於」並非「一定就是」,加上1971年聯合國2758決議案,僅確認「中國」由北京政府為代表,與台灣代表權無關,因此,台灣國家歸屬,在國際上是處於未定的爭議狀態。
賴怡忠指出,國民黨及中共現在都以1943年《開羅宣言》中,強調台灣歸屬中國(中國國民黨說是歸屬中華民國,中國共產黨說是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用1945年《波茲坦宣言》說要履行《開羅宣言》為由,來強化台灣與中國的從屬關係,不過諷刺的是,《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都是在二次戰時部分交戰國(中、美、英)的主張而已,而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則是戰勝與戰敗國正式簽訂的合約,「合約」的法律效力遠遠超過「宣言」,《舊金山和約》當中不但日本沒有說台、澎歸屬中國,就算是1952年的《台北和約》,日本也從未確認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
因此,賴怡忠從國際法來看,台灣國家的國際法律地位,並沒有與中華民國有任何從屬關係。雖然台灣主權無庸置疑是台灣人民所有,但從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中,則是確認蔣介石的國民黨政府無法代表中國,因此所謂的「中華民國」被逐出聯合國,可是,也從未確認誰才是代表台灣。
賴怡忠指出,1971年在討論「聯合國2758號決議」時,甚至有馬來西亞代表公開發言,認為2758號決議案與台灣代表權無關,而當時美國有獲得19國連署欲提雙重代表權,但因台北代表已離席,該案遂不處理;後來在2007年當聯合國秘書長說2758決議案是確認台灣屬於中國時,美、加、日及歐盟等國都提出抗議,並表示這不是當初的認知。
賴怡忠說,國際上認定的「一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馬英九總統卻強辯「一中」指「中華民國」,與國際認知不同,加上馬政府公開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如今,奧地利、巴西甚至美國郵局都把台灣視為中國一省,「別國的作為,豈不正符合馬政府的說法?」
賴怡忠表示,現在台灣護照在日本通關時,日本政府是直接在上頭蓋上關印,這也是民進黨執政時跟日本政府交涉後的成果;可是,至今還有新加坡、俄羅斯等國不願承認台灣護照,都把該國關印蓋在一張紙上然後夾在台灣護照中,可見,台灣國家的地位在國際上何等重要,因此,如何把台灣與中國切割清楚,讓國際承認台灣國家地位,這才是有價值的台灣共識!

國小老師談課程

殖民思想應破除 教育需翻轉
【特稿/郭燕霖】「歷史對我而言太困難了,《舊金山和約》我一無所悉,無法表達意見。」「如果是《馬關條約》,我還知道一些,但《舊金山和約》就&hellip&hellip。」
筆者在國小服務,曾請教同事和校友對《舊金山和約》的看法,他們的概念大概是空白,這象徵現階段人民還沒有獨立建國的意念,也代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去台灣化教育非常成功。













▲多國代表簽署《舊金山和約》。(相片來源/U.S. Department of State)


國小學生在五下時,社會課本提及二次大戰後台灣的主權歸屬,是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市中山堂舉行日軍受降典禮,台灣主權重回中華民國懷抱。《舊金山和約》是於1951年9月8日簽訂,日本宣布放棄台灣和澎湖的主權,                                   不過有關台灣的主權論述,始終沒辦法正式寫進去國小的社會教科書,沒寫進去的原因,當然是其中有關台灣主權內容會動搖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統治的法理基礎,刺激學子進一步去思考。
對照教科書有關台灣的主權論述,如果老師和學生都接受現行教科書的說法,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想法會根深蒂固於台灣人腦海中,台灣主權真相也會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說辭所矇蔽。
雖然政治上台灣沒有被敵國中國統治,但思想上,台灣主體意識卻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挾制,以致《舊金山和約》簽署時,前人並沒有以具體行動捍衛台灣的主權,無形中被解讀成「台灣人支持並認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現行國小社會教科書對戰後台灣兩大歷史事件:1947年228大屠殺及《舊金山和約》避重就輕,當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越吹噓「建國百年」歷史神話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更加謹慎統治者不願面對的「建國真相」。台灣尚未建國,中華民國1912年建國時,台灣已被日本統治,所以真要慶祝建國百年也只能在金馬慶祝,台灣要記念的是《舊金山和約》簽訂一甲子,台灣同胞如有這樣的「建國」意念,台灣獨立建國必定可成,這也不枉二次大戰後,台灣得到《舊金山和約》這樣大的禮物。  

旅日青年談矛盾

島內意見不一致 包袱待放下
 【陳怡萱專題報導】「在日本我們拿的身分證(指「外國人登錄證」),國籍寫中國,但要給中國人的獎學金卻又寫『台灣除外』!」旅居日本15年的東京台灣教會會友李芝慧,談起在日本生活因台灣地位未定而產生種種矛盾。
她指出,日本人對中國人印象不好,相反的,對台灣人印象比較好。日台互相信賴度頗高,「有幾個日本對台灣的喜好度調查,發現日台極為友善;特別是311地震後台灣給予日本許多幫助,讓更多日本人認識台灣、感謝台灣。」
問她日本政府與民間對台灣的態度是否不一?「民間也要看是怎樣的民間。」李芝慧表示,其實有些日本人甚至分不清楚台灣和泰國,因為發音很接近。李芝慧進一步指出,如果沒有與台灣接觸過,大部分的日本人不一定明確地知道「台灣」。「台灣人自己也沒有一致的想法啊!」李芝慧認為台灣對外說要獨立、是一個國家,但內部卻是意見分歧,「日本人因為個性的關係,不會直接問起我們這樣的矛盾,可是心裡多少也會這樣想吧?」
李芝慧認為:「也許有人認為就算真的變成中國人,好像也不會死?除非像SARS那樣的事情再次發生!」「很多人覺得維持現狀就好,但沒事時沒事,有事就會像SARS時那樣突顯出國家地位不明而帶來的麻煩。」
對於台灣的未來,李芝慧相信台灣人沒有那麼笨,不會再走同樣糟的路,2008年政黨輪替是一種民主的選擇,「很多人也許是單純想要『換人做做看』,不見得是反對台獨或不是本土立場。」她認為,如果打從心底愛這塊土地,無論它美或醜,都會繼續愛它。
李芝慧說,無論60年前《舊金山和約》到底怎麼談定、明確的結果應該是什麼,對現代的年輕一代來說,決定未來比較重要,年輕世代逐漸脫離所謂的「外省人」或「228」包袱,只要是在台灣出生、長大,相信對這塊土地就會有一定的情感,「就算是想要維持現狀也會有一個方向吧!」

慶祝建國百年 不如過自主60週年
 【特稿/周倪安】從1980年代白色恐怖結束,90年代民主化啟航,到現在「我們這個國家」走過約20年的光陰。20年對於接受正確資訊,重新認知「我國」,應該是足夠的。但「我國」是什麼?她的領土有多大?生日哪一天?國家人民與文化的特質是什麼?到今天,都還是「我國」內部爭吵不休的話題!
這個由斯土斯民選出來的政府,不但沒有努力協助人民正確認同「台灣」,還花費數十億元推銷「建國百年」的「精彩歷史」。站在台灣看「建國百年」,其實,我們很簡單就可以問幾個答案很荒謬的問題:
問題一:1911年到1945年,那是我們的國嗎?
答案:那是外國,當時台灣人稱做「支那」。
問題二:當時的支那,算是一個國嗎?
答案:1911年到1945年的「支那」,其實也不算是一個國。1911年到1927年是五色旗的「北洋中華民國」,中間還插入81天的袁世凱「中華帝國」。而1927年到1937年,「支那」同時存在數個互不承認的中央政府,例如「國府」和「中華蘇維埃政府」。1937年到1945年,「蘇維埃」變身為八路軍,隨即出現「重慶」「南京」「延安」等3個所謂的「中央政府」。這樣漫長而混亂的34年,「支那」能夠算是一個「國」嗎?
問題三:1945年以後,我國成為一個國了嗎?
答案:1945年蔣介石軍隊來占領台灣,法理上其實是盟軍的指派,暫為託管的狀態。
問題四:蔣氏占領,可做「我國」的開始嗎?
答案:不行!因為他是以228屠殺、鎮壓、特務統治、植入假的國家認同,並非「經由住民同意的占領」來控制。整個國家的名字、語言、統治者,都是外來的。此時的「我國」,頂多只能算是被外來的「鬼」,附身的生命體!
問題五:那麼,什麼時候我國才出現呢?
答案:有人認為「我國」還沒出現,要宣布獨立才算出現;有人認為1996年,我們完成總統由人民直選,主權在民之後就有「我國」了,只差「正名」「制憲」兩件事還沒做好;也有人認為,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同盟國和軸心國等48個國家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訂《舊金山和約》,並於隔年1952年4月28日生效。這2、30年來,經過抗暴、除蔣、民主、更名&hellip&hellip等,「我國」早已誕生,就是當今的「台灣」。
《舊金山和約》至今60週年,和約中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利。被日本所放棄後,誰當主人?台灣人有勇氣嗎?昏睡的台灣人,並不知道中華民國「建國百年」是個大騙局。但清醒的台灣人,卻仍得面臨更嚴酷,誰也不服誰的「我國」論戰。只要人民能夠覺醒,相信台灣就能幸福!讓我們一起加油!
(作者為URM中級班學員,台聯組織部副主任)


日人看台日友好

【特稿╱酒井亨】Tng《舊金山和約》60週年,我想起20冬前民進黨等發起ê「40週年」紀念遊行,呼籲台灣獨立建國kap加入聯合國。Hit-chūn我thiau-kang來台灣參加遊行,看tio̍h主題kap一份日本kap世界各國ê條約有關係,就是講,台灣現代史kap日本有hiah-nih密切ê關係,身做日本人真感慨。
M-koh ùi hit-chūn已經過了20年,甚至經驗過民進黨本土政權ê今仔日,hit-chūn遊行ê主要訴求──台灣獨立建國,無sím-mi̍h進展,hō͘我感覺真無彩、真gāi-gio̍h。雖然按呢,台日關係卻是足大ê發展,尤其日本政府對台灣ê關心kap關懷。最近日本人民mā有感覺台灣人是尚好ê厝邊(ta̍k-pái台灣tú-tio̍h災害,譬如921、88水災ê時,攏有日本人鬥勁(tàu-kēng))。
台灣人ê親日情緒mā lú來lú深,chit-pái日本發生大地動,台灣人捐出賑災ê金額mā超前世界,mā hō͘日本人感動。台日之間ê互動、好感情lú深。就算獨立建國遙遠,卻是台日互動密切,應該是「有一好,無兩好」。
見若tú-tio̍h災害,露出人ê本質kap本事。台日賑災相挺,正是聖經有幾-nā-pái強調ê「疼厝邊親像家己」(路加福音10章27節等)ê展現kap實踐。聖經koh講:「附近ê厝邊贏過遠遠ê兄弟。」(箴言27章10節)台灣kap日本ê距離m̄-nā地理上真近,而且心理上koh-khah近。反倒轉來,嘴講家己是台灣ê「祖國」ê中國,kap台灣人ê心理上ê距離真正是遠遠遠。
台日好厝邊相疼,是真福氣,mā是hō͘人安慰ê代誌。記念《舊金山和約》60週年ê時,mā感謝上帝對咱台日ê恩典。(作者為早稻田大學政治系、台大法律所碩士班畢業,2000年來台定居,從事寫作、翻譯等工作。)

集12部落泥土請命 爭原民領域


轉載《台灣教會公報》3107期

【邱國榮台北報導】
由太巴塱部落(Tafalong)青年、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共同發起「為土地而走」行動,抗議政府侵略花東原住民的土地,於是徒步4天,踏行噶馹佤(Karowa)、馬太鞍(Fataan)、塔古莫(Takomo)、吉那鹿岸(Cinaluan)、吉拉卡樣(Cirakayan)、草鼻(Cihafayan)、巴黎雅荖(Paliyalaw)、荳蘭(Natawlan)等10個Pangcah部落,以及太魯閣族魯巴斯部落、富世部落,他們帶著部落的泥土,於9月9日上午走向總統府請命,希望政府「還我土地」。



Pangcah族人在總統府前,圍繞著填滿家鄉泥土的竹罐跳祭舞。Pangcah代表指出,族人要求政府歸還土地,但是,經濟部來的一紙公文,卻表示政府是依據戰時行政院自訂的《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取得土地,因此對於族人要求「歸還傳統領域」的訴求,經濟部表示「無法源依據,實屬窒礙難行」。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幹事歐蜜‧偉浪牧師,代表長老教會聲援Pangcah,出席這次的抗議行動。他指出,居住花東爭取傳統領域主權的 Pangcah代表數人,歷經數日徒步苦行,抵達凱道抗議侵略土地的政府,其精神將會在原住民族群裡擴展,也會深植在原住民的心,相信他們這趟的苦行,絕對會是原民捍衛傳統領域運動的重要里程碑。

臉上被抹了一把匯集12個花東部落泥土的歐蜜‧偉浪進一步表示,居住在台北市的原民,絕對沒想到自己跟家鄉土地的距離,竟然會有如此近的一天,這除了讓人感動,也令人心酸,因為Pangcah苦行向政府請命,僅是所有原民苦難的冰山一角;然而,所有的苦難都跟土地有關,追根究底,源於侵略傳統領域的外來政府,而目前的外來政府是「中華民國」,他說:「願公義憐憫的神,祝福為傳統領域請命、向粗暴政府抗議的Pangcah。」

身為Pangcah,現任台南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委、長老教會傳道師以撒克‧阿復指出,中央與地方政府處理原住民族的事物,必須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簡稱原基法)行政,「這是母法,行政不能抵觸母法」,但是反觀中央政府卻是沒有依據《原基法》行政,落實《原基法》政策,反而抵觸,「這是相當荒謬的事情」;他說,既然是母法,所有涉及原住民事務而抵觸《原基法》的法律,都該修正或無效力,因此那些聲稱「《原基法》沒有施行細則」的行政官員,根本就是推諉行政責任的態度,而不理會《原基法》所訂定出任何攸關原民事物的行政措施,根本就是違法。

2011年9月5日 星期一

福音電影導演陽靖,疑似詐騙,教界譁然

轉載自《台灣教會公報》3105期

【邱國榮台北報導】

最近上遍各大媒體、在全國的教會、醫院、學校巡迴演講,募款拍攝全國第一部福音電影《愛情線索》的身障導演、被稱為「生命鬥士」的陽靖(本名陽國慶),8月24日遭《壹週刊》報導疑似詐騙全國,陽靖於25及29日召開記者會澄清,一切募款絕對守法,並計畫對不實指控的媒體提出告訴。

初步估計,至少有40家媒體專訪陽靖,由於他也以教會弟兄的身分自我推薦,因此基督教界電子與平面等媒體皆給予大幅報導,陽靖將受訪報導內容刊載於募款文宣,其中包括本報3080期新聞報導,以及3083期22版〈我的神國電影夢〉一文。陽靖也將至好消息電視台《真情部落格》受訪的節目片段剪接,於巡迴演講中播放;好消息電視台獲悉陽靖疑似詐騙行徑後,已經將上傳網路的節目帶撤下。此外,8月號《遠見》雜誌以「向命運說不」的特別企畫介紹陽靖,根據採訪的《遠見》記者徐仁全表示,獲悉疑似詐騙消息後,逐一過濾其資料,發現部分與事實不符,因此於9月號《遠見》刊登更正啟事。

陽靖以資本額30萬元登記「台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為了募款,他在宣傳刊物上記載自身擁有多間分公司、輝煌學經歷與得獎記錄,但根據媒體逐一查訪,發現刊載不實;且開立給捐款人的捐款憑證亦無法正常核銷。

估計支持陽靖拍攝電影的捐款人數超過千人,至少有200間教會;捐款數額從數千元至10萬元不等,但教會拿到的憑據,竟是以廣告費的名目開立,有的甚至以無發票用章的「客戶訂購出貨聯單」,或無企業負責人姓名的「贊助證明書」作為憑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會計、彰化中會永靖教會長老黃伯棟表示,依據財務稅法,支出必須根據有效憑據,始可核銷。

黃伯棟進一步說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財務規範極為嚴謹,核銷必須取得統一發票或發票用章收據,才准予核銷,雖然牛角電影公司提供的發票名目是廣告費,但是跟教會的捐款事實不符,依規定是不得核銷的。至於「客戶訂購出貨聯單」與「贊助證明書」等無效憑據,當然不得核銷。他個人建議,教會捐錢給陽靖拍片,務要取得有效憑據以便核銷,否則,另外的辦法就是改以「事工費」核銷,附件要貼上牛角電影公司提供的單據,但此法僅限於萬元以下,捐款超過萬元的教會,得增加一道程序,必須在長執會議紀錄簿上,記載支出說明。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非登記有案的公益團體,不得向社會勸募。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理事長、七星中會松江路教會牧師鄭信真指出,勸募不僅是公益機構才可進行,勸募計畫得送交地方政府或中央內政部審核,取得核准字號後,始可勸募,並且依規定得定期公告捐款的來源與數額,供民眾徵信。鄭信真表示,勸募條例排除最引人詬病的兩主體便是宗教團體與政黨;換句話說,陽靖與牛角電影公司向各教會募款的行徑,不受條例限制,可能鑽法律漏洞。至於是否涉及詐欺?他指出,只要陽靖以不實文件或說明圖利,便有嫌疑,民眾可向檢調檢舉,由檢調調查虛實。


總會回應:募款行為待商榷 籲用智慧分辨查證

【李信仁綜合報導】針對陽靖以拍攝福音電影為由到教會募款,疑似詐騙一事,長老教會總幹事張德謙牧師強調,對於機構或個人到教會募款,教會要用智慧分辨查證,但不必因陽靖事件失去信心,拒絕所有募款。

張德謙透露,早在幾個月前,陽靖主動聯絡,希望到總會分享拍電影計畫,並在總會常置委員會提出報告,當時張德謙並沒有正面回應。張德謙強調,總會對於團體或個人募款請求,必須善盡查證的責任,從教會體制上來看,陽靖用個人與其公司為名義拍片,並不適合到總委會報告分享。

其實,自今年2月起,陽靖就到各中、區會與地方教會宣傳拍片,他介紹自己是阿美族血統的原住民,2月11至28日曾到太魯閣、阿美、排灣、南布、中布等中會春季議會報告。另外,也取得基督徒市議員陳信瑜、立委參選人趙天麟等人簽名,主動聯絡各教會、醫院、社團等安排演講並請牧長簽名推薦,經常出示作為證明,頻頻上媒體受訪。

今年6月間,陽靖和助理Kitty曾到長老教會總會事務所,邀請總會助理總幹事林芳仲牧師等人在他的「推薦與祝福」簽名本上簽名和提詞,當時林芳仲婉拒,陽靖短暫停留後,以「每天有很多行程要跑」為由離開。

8月10日,近4000人的花蓮「青年挑戰大會」中,陽靖公開指稱「電影還差400萬,預計9月復拍,10月或11月殺青,用1個月後製,12月正式上映&hellip&hellip」不過,對照先前,3月下旬《台灣教會公報》3083期第22版,刊登陽靖投稿文章〈我的神國電影夢〉,文中卻說「趕在2010年平安夜將本片拍攝告一段落,電影已進入後製」,對比前後說法,顯然有落差。

本報曾於3080期報導〈身障基督徒導演陽靖,福音電影尋找真愛線索〉,3083期刊登陽靖文章,對此,《台灣教會公報》總編輯方嵐亭表示,當時基於信仰關懷,報導與刊登陽靖文章各1次,從採訪對話和近距離觀察發現,陽靖募款行為值得商榷,認為「不宜為其推薦」,之後不再出現關於陽靖的報導。如果因《教會公報》的報導和文章,影響教會對陽靖募款的判斷,《教會公報》願意鄭重道歉。


陽靖回應:電影9月復拍 募款總額不便透露

【李信仁採訪報導】對於《壹週刊》報導陽靖「假奮鬥,真吸金」,陽靖8月29日說,近日將對《壹週刊》提出刑事加重誹謗告訴,一切交由律師處理;電影9月恢復拍攝,至於是否對向週刊爆料的人士提告,仍在考慮中;此外,究竟向教會募得多少錢,陽靖說:「這是商業機密,不便透露。」

事件爆發後,8月25日陽靖在高雄召開記者會回應,他與導演魏德聖合照,因為兩人從小就是好朋友,「如果不是好朋友,魏德聖怎敢跟我拍照,驚嘛驚死!」29日則在台北召開對《壹週刊》提告記者會,委託律師陳郁婷辦理。陽靖表示,有教會朋友介紹陳律師,他和律師談了10個小時,最近會到法院按鈴申告。

陽靖用「台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名義到教會募款,文宣附有福音電影贊助奉獻袋和募款方案,卻沒有捐款明細、收支報表和徵信資料,從未公開說明募得款項總數,對此陽靖強調,用「牛角電影公司」名義並不是「募款」,而是對電影的「贊助或投資」;至於募得款項為商業機密,不便說明。

週刊報導提及的債務,陽靖說,過去跟某個互助社貸款19萬元,但互助社把家人借款全部算成他的,總共280萬元,實際上他只借19萬,其他是家人的債務。

陽靖強調,9月電影會復拍,因最近的事件影響進度,復拍確切時間還未確定。牛角電影公司包括他有8個人,電影拍攝期間就成為團隊,錢不夠就「邊拍邊募款」,他也說,最近很多教會取消演講,此事嚴重打擊公司士氣。

改革踏牛步 司法醬缸待破

轉載自《台灣教會公報》3105期之專題報導

台灣司法冤案層出不窮 刑求陋習錯殺無辜 檢警法三方素養亟需提升







【邱國榮專題報導】1991年轟動社會一時的台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吳銘漢夫婦雙屍命案,被檢警起訴的被告4人分別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王文孝,其中王文孝為現役軍人,接受軍法審判後執行槍決。

經過李昌鈺博士的科學鑑識,檢警的蒐證均無法證明蘇建和等其他3人涉及命案,法院卻依自白認定被告犯案,縱然經過更審與再更審,法官依然根據自白判決被告死刑,即使多次審判中,也有無罪的判決,可是檢方依然不服上訴,讓這起應該在「無罪推定原則」下獲判無罪的訴訟,不斷被死刑糾纏。令人感嘆,被告的人命在司法面前,是否擁有法律該給予的平等?

1995年蘇案3人死刑定讞,檢察總長於同年對該案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訴,人權團體並組成了「死囚平反大隊」(蘇案平反大隊的前身)聲援蘇建和等3人;然而,蘇案在起訴迄今20年期間,歷經了高等法院2回更審、檢察總長3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以及目前的「再更二審」,原因在於該案的物證模糊,判決有罪主要以被告遭刑求的自白作為認定依據,與「自白法則」不符。

「自白法則」係指被告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不得採為證據,就算是證據,也無法作為認定犯罪的基礎,此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但蘇案的自白取得過程涉及警方刑求,檢方與法官不能作為證據。於是,蘇案出現法官判決死刑,卻未當庭收押的怪象。針對這種怪象,蘇案平反大隊聯絡人蕭逸民指出,「這是法官沒有信心下的判決結果。」蕭逸民表示,法官判決是依據刑求下的自白,根本草菅人命。

無獨有偶,類似屈打成招的情事不只一起。1997年江國慶案與2000年盧正案,2人含冤莫白地被判決死刑、槍決喪命;又今年8月13日台中警方偵破藏匿14年的「東海之狼」,可是未涉案的男子紀富仁卻在1997年遭刑求後自白犯案,因此被判死刑而蹲了8年冤獄;更審已經11次的陸正案嫌疑人邱和順,法官仍舊是依據刑求的自白,於日前判決邱和順死刑定讞。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濟南教會退任長老林永頌律師指出,被告因遭警方刑求而自白,於是含冤入獄的案件不勝枚舉。他指出,造成台灣司法冤獄頻繁的通病,都在檢警只有大膽假設,卻是沒有小心求證的辦案態度,台灣司法如此捨本逐末的辦案方法,離科學辦案的距離非常遙遠。以蘇案為例,警方根據自白所蒐證的所有物證,經不起科學鑑識,這點在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中已經清楚說明,警方的蒐證結果無法證明蘇建和等3人涉及吳氏夫婦命案。

「很明顯的,台灣司法體系下的法官,多數心中沒有『無罪推定』。」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說,台灣的檢察官竟然可以不必負擔舉證責任,同時檢察官、警方、法官等,皆無「無罪推定」的觀念,令人匪夷所思。防堵類似憾事發生,林峰正說,要從修法《刑事訴訟法》著手,以立法「強制」被告的自白要件,必須有律師在場,而且律師出席偵訊的費用要由國家負擔,如此一來,將會導正台灣司法處理刑事的態度,從此實踐科學辦案,落實勿枉勿縱;但是他透露,警政署遊說立法委員與上級的內政部,導致修法的工作,窒礙難行。


嘆司法人養成 惟靠評鑑彌補

【陳怡萱專題報導】針對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偏低,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七星中會濟南教會退任長老林永頌指出3個原因:司法官與檢察官的態度不佳、品質不好、及時間拖太久,肇因於考試制度有問題、「醬缸文化」以及整個司法體系不會認錯。

林永頌表示,「態度不佳」指的是早期法官兇悍不講理,現在因為民間司改會有在觀察,較為改善;而檢察官偵察中「門關起來他最大」,有的態度惡劣,用違法方式逼供,這些都是人民所痛恨的。「品質不好」指法官或檢察官調查不認真、不查證據。若以廣義的司法來說,包括律師、警察等對於案件的處理方式都會影響判決結果。「時間太久」則是指稍微複雜的案件可能一個審級就5年以上,慢到人民希望透過司法解決紛爭卻緩不濟急。

林永頌認為問題出在以下幾個面向,首先是法官、檢察官的錄取率不高,能考上的人都算是非常優秀,年齡大多25至30歲,但經驗卻不足。英美法系通常是由10年以上的律師選舉出來當法官、檢察官,而日、德雖跟台灣一樣屬大陸法系,但他們落實候補制度,「台灣的候補法官就在判案了!」

其次是整個司法體制為「醬缸文化」,司法研習不訓練如何有擔當、保障人民權益,而訓練照老套寫判決書等書面工作。司法惡質文化簡言為「不要出事,照升官圖升官就是」、「不關心品質,只想趕快結案」。林永頌直指:「他們只看到自己的辛苦,不會看到人民的痛苦。體制養成『結案機器』,從不關心如何發現真相、維持正義。」

而司法體制內沒有互評的制度,沒有人有道德勇氣去揭發不對的情況,「內部沒有自律能力、外部沒有監督機制」,導致司法問題層出不窮。再者,整個司法對於誤判、冤案不會認錯。林永頌說,其他國家也會誤判,但這是比例與態度問題,「前面有50個人判過了,我可以改判嗎?那我不就得罪那些人?」同一體系、官官相護,面子與升官比別人的性命還重要。

林永頌說,台灣的司法內部幾乎沒有自律能力,因此民間司改會才要積極運作。法官法已於今年6月通過,年底將可望實施「法官評鑑辦法」,林永頌樂見此一機制為台灣司法帶一絲希望。

「台灣司法雖有進步,」林永頌語氣一轉,「但這進步,有跟上時代嗎?」他笑稱台灣司法一年進一步,但現今數位時代一年進十步,「到底是進還是退?」他指出企業界人士感嘆台灣司法落後,「沒有品管」加上「欠缺競爭力」,如果是行業早就倒店了!

不過林永頌認為,就算覺得沒希望,這套司法制度還是存在,司改會要做的就是努力推動,讓它可以多進幾步,例如法官法的通過及法官評鑑的落實等。


論檢察官辦案 憑公義與愛心







【特稿╱李勝雄】人要有公義感及仁愛心,始符合上帝造人的目的;檢察官辦案,更應秉此原則。法律雖無直接用公義及愛心字眼,但由下列3方面,即可明白檢察官本應具有公義及愛心:

一、由檢察官的偵查權來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有自動偵查權。但無論是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包括媒體報導,甚至網路消息,他都可開始行使偵查權力,但必須「知有犯罪嫌疑者」。有了被告訴、告發的對象,甚至自首者本人時,檢察官要先確知有犯罪嫌疑,才開始偵查。如果所告訴或告發或自首的事實,並無任何刑罰規定,或無任何依據,就不應隨便發動偵查,造成人民的困擾。

一般人即使清白無辜,也怕被檢察官傳訊。如果,檢察官動不動就傳訊,無辜受偵查的人,身心就會受傷害,既無公義,也缺少愛心。所以,同條第3項明文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即有對無辜者之公義及愛心的用意。與同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也具有相同含義。

二、由偵查不公開來論:同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乃是保護尚未被起訴之被告名譽。但是許多名人或重大案件,即常有媒體透露偵查的內容,除捏造不實外,有不少是洩露偵查內容。甚至還舉行記者會,是否已違反偵查不公開,都值得商榷。諸多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案件,鮮見有對檢方之偵辦。

反而,律師對記者發表當事人之意見,或法律見解,無關不公開之偵查內容,檢察官就要對其傳訊,進行偵查,並移送律師公會懲戒;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官,不但無公義,也沒愛心,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三、由檢察官的起訴求刑來論:同法第151條規定,起訴須有合法證據,並足夠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起訴時,應有足夠的合法證據,可為法院定罪之根據,避免造成冤獄。否則,即便判決無罪,也已造成傷害。檢察官起訴,應基於公平正義,依法而為。如濫行起訴,有違公義及愛心原則。

檢察官給被告的印象,常專注對其不利之情形,而忽視對其有利的情形,就有失其公義之職守。而被告承認犯罪,有悛悔實據,可緩起訴,則准之,而不必起訴。如起訴,也要指出對被告可減刑的有利情形,兼顧公義及愛心。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被告涉嫌的罪名及法條即可,審理時再表示求刑的意見,較為妥適。但不少在起訴時即求處重刑,似乎被告已被定罪。縱然以後被判無罪,也難洗刷當時媒體大肆報導時的恥辱。因此,檢察官應僅列出涉嫌罪名及法條,交由法官審判決定,始符合上帝要人行公義,好憐憫的啟示。


錯殺無辜:江國慶案
軍法逼供陷罪 洗刷冤屈太遲

【陳韋鑑專題報導】江國慶案的意義在於,這是解嚴以來第一宗確定的冤獄錯殺案;由此可以深刻感受到,司法體系的問題不只在於白色恐怖時期的無法獨立,更是躲藏在封閉體系內的自大與漠視生命。

1996年9月12日,位處台北市大安區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發生5歲謝姓女童遭到姦殺的案件,在當時社會輿論壓力下,軍方的專案偵辦小組速偵速審,將認定涉案的江國慶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槍決,被槍決時年僅21歲。

而在草率的執行死刑後,家屬多年來持續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結果也確定是承辦人員違法失職,指出當時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法將本案交由不具軍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總隊調查,並對江國慶刑求逼供,而後將本案轉交檢察總長續行偵辦,並提案糾正國防部且要求進行非常上訴。

2010年由台中地檢署重啟偵辦,2011年1月28日警方公布調查結果,證物上並無江國慶的DNA,反而與當時曾自白犯罪的同營士兵許榮洲DNA相符,許榮洲則是當庭承認犯行,並依強姦殺人聲押。

在真凶落網後,身為三軍統帥的馬英九總統公開向江國慶及其家屬道歉,並指示國防部透過法律程序協助平反江國慶名譽;然而,江國慶曾於遺書中列出10餘位與自身冤屈有關的軍方人員,其中,做出決策的最高負責人陳肇敏,以及刑求江國慶並逼迫自白的空軍反情報總隊相關人員,在特偵組於今年5月時起訴許榮洲時,以超過法定追溯期與罪證不足等原由,將10多人等裁定不予起訴,此舉不僅令社會大眾憤慨,江國慶的母親也公開表示,「我不能接受!」

而這場冤案受害者,除了謝姓女童與江國慶以外,由於真凶許榮洲在最初的謝姓女童姦殺案中未被逮捕,因此又逍遙法外,於1997年5月持續在台中地區連續犯下兩起女童誘殺案,甚至連其親姪女也受害,犯案手法宛如謝姓女童姦殺案的翻版!

司法顢頇的誤判、冤獄,不僅濫殺無辜,漠視人民生命外,延宕逮捕真凶也使得受害者徒增。


屈打成招:盧正案
刑求不論證據 輿論壓力幫凶

【林宜瑩專題報導】1982年的李師科土銀搶案,承辦5位警察在限期破案的壓力下,對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嚴刑逼供,最後王迎先在運送途中跳河溺斃,造就了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俗稱王迎先條款,才讓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有初步保障。在此之前,嫌疑人在警局內常是「直的進去、橫著出來」,死因是上吊、服毒、自殺、心肌梗塞等等,不勝枚舉,但經法醫鑑定後,都有生前被刑求至死的嫌疑。

台灣司法史上,江國慶是官方唯一承認死刑「誤殺」的案例,但到底有多少人被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判死刑而枉死呢?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很難確認類似『誤殺』的案例有多少,不過除了江國慶案外,至少還有『盧正案』是冤案,台灣司法界至今抵死不認!」

1997年12月18日,盧正被控以「鞋帶」勒死高中同學詹姓妻子,並將遺體棄置荒野,隔年1月,盧正被警察以協助調查的名義帶走,在台南市警五分局違法羈押,接受超過30多小時疲勞訊問,盧正一審翻供,指遭警察逼供自白,但未被檢察官及法官採納。

針對物證,檢察官認兇器為單股索狀物,排除盧正的鞋帶(因鞋帶為多股索狀物),但法官卻認定「鞋帶」就是兇器。被害人身上採集的指紋、血型的鑑定結果,都和盧正都不符。調閱偵訊影音內容,顯示自白過程出於脅迫、利誘、欺騙;在人證、物證上,檢調法官僅採信對被告不利的證據。1999年4月盧正一審死刑、2000年3月二審死刑、7月最高法院就判決死刑定讞。2個月後被帶上刑場執行死刑,速度之快讓搭救的兩位姊姊措手不及。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研究,美國在1973年至1995年間的4578件案件中,約有7%的死囚是清白的,換算成具體數字,代表的是320條無辜的人命。

「造成冤案不只是法官的問題,檢察官、警察和媒體,更是最佳配角。」林欣怡說,在輿論壓力下要速審速結,根本不可能沒有冤案。既然司法不能錯判,尤其是無法回復的死刑,若我們不信任台灣司法,又如何能信任死刑呢?


有罪推定原則:南科高鐵減振工程
用懷疑說故事 誤導法官仲裁

【李信仁專題報導】「無罪推定」和「證據裁判」是司法審判原則,但部分法官卻用「有罪推定」與「合理懷疑」為前題判案,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曾被控涉嫌「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就是一例。

為了解決高鐵南科段振動問題,2001年謝清志受託負責減振工程計畫,成功達成高標準減振要求,這項工程的規模與創新工法堪稱世界首例。

原是值得驕傲的工程成就,2006年檢調卻認為國科會捨低價就高價,懷疑有弊端,起訴謝清志等10人,即使他強調,比較承包商的工法,得標的廠商效果最佳,可是造價較高,外界不應只用金額做判斷,各項採購與合約絕無圖利特定廠商。謝清志的說法不受採納,以貪污圖利罪求刑48年,收押禁見。

謝清志收押59天後,台南地方法院在2008年7月30日一審宣判謝清志等10位被告無罪,案件調查2年間,媒體讚許檢方「勇打老虎」,事後證明此案「誤殺水牛」,僅小篇幅報導獲判無罪消息,與收押時的陣仗不成比例,對當事人和家屬所受的折磨沒有任何彌補。

謝清志在《謝清志的生命振動》一書指出司法檢調弊端說,檢方舉出證據,在法官宣判前,被告理應被視為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不幸的是,台灣檢察官的起訴書,幾乎都用「合理懷疑」來包裝編撰犯罪故事,用來證明故事的資料常錯誤百出,但承辦法官閱讀起訴書時,會受到影響而覺被告有罪。令人懷疑,有多少法官會堅守「無罪推定」和「證據裁判」?

前中研院長李遠哲認為,法治不夠健全,讓人不敢承擔和參與事務,對社會沒有好處,而檢察官沒有足夠的歷練,將判斷錯誤冤枉好人,台灣民主化過程,法治改革十分重要。


審判品質不良:第一銀押匯弊案
流浪法庭30年 賠上青春代價

【李信仁專題報導】司法纏訟耗時費力,有人惹上官司,大半輩子都在跑法院。1979年發生的「第一銀押匯弊案」纏訟29年,歷經99位法官、更12審,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漫長的訴訟,被告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2007年才獲判無罪,但3個70多歲的老人流浪法庭,耗盡青春,國家沒有任何賠償。

1979年2月28日案發後,從1980年第一審判決起算,直到2007年無罪定讞,官司打了將近30年。林泰治等人從40多歲開始跑法院,到了官司結束都已經是白髮蒼蒼,70幾歲的老年人,1/3的人生消磨於法庭,法院幾乎是另一個家。

林泰治、張國隆、柯芳澤原本是第一銀行中山分行主管,前途看好,1979年被控貪污與商人勾結詐領款項,3人被判有罪,期間還被收押2到4年;案發3年一審判決,法官准許3人交保,家人以為他們可以正常生活,但訴訟仍未結束,3人依然揹著「有罪的案底」,法院經常傳喚,使他們無法工作,丟了銀行飯碗,家庭陷入困境。

「一銀押匯案」在高等、最高法院之間反覆更審,無法終結,竟是因「判決書的附表文字、數字模糊不清」,一審判決後經7年11個月,最高法院才發現「附表內容難以辨認」,從更五審到更十一審經過16年,錯誤依然沒有更正;沒有更正的判決書附表,卻是案情關鍵的押匯金額筆數。法院疏失,造成當事人身心耗損、賠上青春代價。

後來,林泰治等人官司纏訟的故事寫在《流浪法庭30年》一書,作者江元慶提到,不良的「審判品質」令人疑惑,法官到底根據什麼來審理,司法可以永無止盡拖延一件官司嗎?林泰治等人的遭遇,只是台灣司法弊端的冰山一角,若不改善,每個人有可能成為下一個「流浪法庭30年」的受害人。


冒雨排字援蘇案 求司法正義

轉載自《台灣教會公報》3103期







【邱國榮台北報導】台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吳銘漢夫婦雙屍案,警方在1991年8月14日逮捕蘇建和,檢警經偵訊後,根據嫌犯的自白供述宣布破案;這起眾所矚目的「蘇案」迄今邁入第20年,司法依然根據被告的自白,駁回高等法院2次無罪的判決,致使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3人身處刑事訴訟過程,徘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至今仍須繼續面對司法的更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在蘇建和遭逮捕迄今20年的前夕,再次強調蘇案「應該無罪」,指出司法必須秉持無罪推定的原則辦案,否則繼續自白與刑求共生的辦案結構,不僅將使被告無法含冤昭雪,面對司法結案的壓力,甚至得莫名枉死,一如已經成為冤魂的江國慶。1997年的8月13日,江國慶遭到刑求認罪,槍決死亡,直到今年才證實真凶另有其人。

2011年8月13日午後,有超過200位民眾,在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等組成的「蘇案平反行動大隊」的號召下,冒著夏季典型的午後雷陣雨,坐在台北101大樓前的松智公園已經浸濕的草皮上,以人體排列,排出「無罪」2字,當時在101上空的閃電不斷,伴隨著雷聲轟隆下,民眾大聲高喊:「蘇案無罪!」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指出,2010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第2次做出蘇建和等3人「無罪」的判決,並且首次於判決書上明確承認「蘇案」有被刑求的事實,但是今年4月最高法院再次駁回高院判決,發回更審,致使所有的審判程序,又要重新來過。

根據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的鑑識報告,現場所有證據都無法證明蘇建和等3人與吳氏夫婦命案相關,而唯一認罪的兇手,又早已被槍決,導致無法對質的困境。行動大隊指出,即便如此,司法仍緊抓這3人不放,不願意另起辦案爐灶,從他們未滿20歲遭逮捕算起,如今3位當事人已過半生歲月,卻依然被迫糾結在刑事司法體系的顢頇與鄉愿當中。於是,蘇案之後,陸續有了冤死的江國慶與盧正,以及日前遭判決死刑定讞的邱和順,他們都是源於刑求自白,賠上了生命或歲月。林峰正說:「刑求自白,是這3起案件的共同特色。」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濟南教會長老林永頌律師曾經向本報指出,被告因為自白而含冤入獄的刑事案件,多不勝數。「很明顯的,台灣司法體系下的法官,多數心中沒有『無罪推定』。」林峰正說,法學的教課書上白紙黑字寫著「無罪推定原則」,教導執法刑事相關工作的持業人,必須秉持該項原則才能夠勿枉勿縱,但是在台灣司法體制下的執法者,卻是將「無罪推定原則」束之高閣;例如,檢察官不必負擔舉證責任;如此毫無「無罪推定」理念,令人匪夷所思。







「自白應該是放在最後,物證要擺在第一,」他說,台灣的檢警辦案人員,卻是顛倒刑事訴訟的因果,先取得嫌犯的供述才搜證辦案,造成刑求取供屢見不鮮,產生自白與刑求共生的辦案型態,嚴重違反蒐集物證為刑事偵辦第一要務的辦案基礎。

該如何遏止法官依據被告自白而判決的憾事繼續發生?林峰正指出,既然法官昧著良心罔顧「無罪推定原則」,為了防堵類似憾事發生,就要從修改《刑事訴訟法》著手,以立法「強制」當被告接受偵訊時,必須有律師在場陪同,並且陪同偵訊的律師費用要由國家編列預算負擔,如此一來,才會導正台灣司法處理刑事辦案的態度,落實勿枉勿縱的科學辦案精神,從而釜底抽薪地建立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

可是,民間推動修法的想法過去雖然也有,但始終功敗垂成,林峰正透露,這是警政署遊說立法委員的結果。「全國各地的律師公會與法扶基金會早已經準備好,隨時都有律師可以陪同被告出席偵訊,」林峰正說,司改會將努力推動修法,他同時呼籲人民關心修法,成為修法的後盾。面對人命關天的更審,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聯袂出席這場活動,並且向聲援的民眾致意與答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