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張表格踢爆馬英九,不是接到爛攤子是把攤子做爛http://blog.roodo.com/subing/archives/18631897.html
看到上述網頁的表格,小弟感觸如下。
目前全球經濟環境欠佳,而2007年的經濟情勢難堪也不遑多讓,
2007年之後,各國努力穩住GDP,尤其新興國家包括中國,都
中國黨與馬英九在2008的選前,拼命大作廣告,營造萬馬奔騰的
自從馬英九上任後,馬政府努力陪睡中國的結果,從這份表看,GD
馬政府與中國黨面對GDP下滑數字,一致口徑怪罪全球經濟環境不
任職《台灣教會公報》北部記者。非「登版報導」標籤的內容與《台灣教會公報》責任無關! 這裡有我對信仰、政治與社會的看法,偶爾分享潛心研究的投資經驗與咖啡心得。 如果,我文章立場激起您的不滿,歡迎留言指教,但是,欲藉此傷害我工作權,或是意圖利用關係禁止我po文者,我特此警告,任何方式的指控,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我絕對會跟你(妳)沒完沒了!!
轉載自《台灣教會公報》3105期
【邱國榮台北報導】
最近上遍各大媒體、在全國的教會、醫院、學校巡迴演講,募款拍攝全國第一部福音電影《愛情線索》的身障導演、被稱為「生命鬥士」的陽靖(本名陽國慶),8月24日遭《壹週刊》報導疑似詐騙全國,陽靖於25及29日召開記者會澄清,一切募款絕對守法,並計畫對不實指控的媒體提出告訴。
陽靖以資本額30萬元登記「台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為了募款,他在宣傳刊物上記載自身擁有多間分公司、輝煌學經歷與得獎記錄,但根據媒體逐一查訪,發現刊載不實;且開立給捐款人的捐款憑證亦無法正常核銷。
估計支持陽靖拍攝電影的捐款人數超過千人,至少有200間教會;捐款數額從數千元至10萬元不等,但教會拿到的憑據,竟是以廣告費的名目開立,有的甚至以無發票用章的「客戶訂購出貨聯單」,或無企業負責人姓名的「贊助證明書」作為憑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會計、彰化中會永靖教會長老黃伯棟表示,依據財務稅法,支出必須根據有效憑據,始可核銷。
黃伯棟進一步說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財務規範極為嚴謹,核銷必須取得統一發票或發票用章收據,才准予核銷,雖然牛角電影公司提供的發票名目是廣告費,但是跟教會的捐款事實不符,依規定是不得核銷的。至於「客戶訂購出貨聯單」與「贊助證明書」等無效憑據,當然不得核銷。他個人建議,教會捐錢給陽靖拍片,務要取得有效憑據以便核銷,否則,另外的辦法就是改以「事工費」核銷,附件要貼上牛角電影公司提供的單據,但此法僅限於萬元以下,捐款超過萬元的教會,得增加一道程序,必須在長執會議紀錄簿上,記載支出說明。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非登記有案的公益團體,不得向社會勸募。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理事長、七星中會松江路教會牧師鄭信真指出,勸募不僅是公益機構才可進行,勸募計畫得送交地方政府或中央內政部審核,取得核准字號後,始可勸募,並且依規定得定期公告捐款的來源與數額,供民眾徵信。鄭信真表示,勸募條例排除最引人詬病的兩主體便是宗教團體與政黨;換句話說,陽靖與牛角電影公司向各教會募款的行徑,不受條例限制,可能鑽法律漏洞。至於是否涉及詐欺?他指出,只要陽靖以不實文件或說明圖利,便有嫌疑,民眾可向檢調檢舉,由檢調調查虛實。
總會回應:募款行為待商榷 籲用智慧分辨查證
【李信仁綜合報導】針對陽靖以拍攝福音電影為由到教會募款,疑似詐騙一事,長老教會總幹事張德謙牧師強調,對於機構或個人到教會募款,教會要用智慧分辨查證,但不必因陽靖事件失去信心,拒絕所有募款。
張德謙透露,早在幾個月前,陽靖主動聯絡,希望到總會分享拍電影計畫,並在總會常置委員會提出報告,當時張德謙並沒有正面回應。張德謙強調,總會對於團體或個人募款請求,必須善盡查證的責任,從教會體制上來看,陽靖用個人與其公司為名義拍片,並不適合到總委會報告分享。
其實,自今年2月起,陽靖就到各中、區會與地方教會宣傳拍片,他介紹自己是阿美族血統的原住民,2月11至28日曾到太魯閣、阿美、排灣、南布、中布等中會春季議會報告。另外,也取得基督徒市議員陳信瑜、立委參選人趙天麟等人簽名,主動聯絡各教會、醫院、社團等安排演講並請牧長簽名推薦,經常出示作為證明,頻頻上媒體受訪。
今年6月間,陽靖和助理Kitty曾到長老教會總會事務所,邀請總會助理總幹事林芳仲牧師等人在他的「推薦與祝福」簽名本上簽名和提詞,當時林芳仲婉拒,陽靖短暫停留後,以「每天有很多行程要跑」為由離開。
8月10日,近4000人的花蓮「青年挑戰大會」中,陽靖公開指稱「電影還差400萬,預計9月復拍,10月或11月殺青,用1個月後製,12月正式上映&hellip&hellip」不過,對照先前,3月下旬《台灣教會公報》3083期第22版,刊登陽靖投稿文章〈我的神國電影夢〉,文中卻說「趕在2010年平安夜將本片拍攝告一段落,電影已進入後製」,對比前後說法,顯然有落差。
本報曾於3080期報導〈身障基督徒導演陽靖,福音電影尋找真愛線索〉,3083期刊登陽靖文章,對此,《台灣教會公報》總編輯方嵐亭表示,當時基於信仰關懷,報導與刊登陽靖文章各1次,從採訪對話和近距離觀察發現,陽靖募款行為值得商榷,認為「不宜為其推薦」,之後不再出現關於陽靖的報導。如果因《教會公報》的報導和文章,影響教會對陽靖募款的判斷,《教會公報》願意鄭重道歉。
陽靖回應:電影9月復拍 募款總額不便透露
【李信仁採訪報導】對於《壹週刊》報導陽靖「假奮鬥,真吸金」,陽靖8月29日說,近日將對《壹週刊》提出刑事加重誹謗告訴,一切交由律師處理;電影9月恢復拍攝,至於是否對向週刊爆料的人士提告,仍在考慮中;此外,究竟向教會募得多少錢,陽靖說:「這是商業機密,不便透露。」
事件爆發後,8月25日陽靖在高雄召開記者會回應,他與導演魏德聖合照,因為兩人從小就是好朋友,「如果不是好朋友,魏德聖怎敢跟我拍照,驚嘛驚死!」29日則在台北召開對《壹週刊》提告記者會,委託律師陳郁婷辦理。陽靖表示,有教會朋友介紹陳律師,他和律師談了10個小時,最近會到法院按鈴申告。
陽靖用「台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名義到教會募款,文宣附有福音電影贊助奉獻袋和募款方案,卻沒有捐款明細、收支報表和徵信資料,從未公開說明募得款項總數,對此陽靖強調,用「牛角電影公司」名義並不是「募款」,而是對電影的「贊助或投資」;至於募得款項為商業機密,不便說明。
週刊報導提及的債務,陽靖說,過去跟某個互助社貸款19萬元,但互助社把家人借款全部算成他的,總共280萬元,實際上他只借19萬,其他是家人的債務。
陽靖強調,9月電影會復拍,因最近的事件影響進度,復拍確切時間還未確定。牛角電影公司包括他有8個人,電影拍攝期間就成為團隊,錢不夠就「邊拍邊募款」,他也說,最近很多教會取消演講,此事嚴重打擊公司士氣。
轉載自《台灣教會公報》3105期之專題報導
台灣司法冤案層出不窮 刑求陋習錯殺無辜 檢警法三方素養亟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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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李昌鈺博士的科學鑑識,檢警的蒐證均無法證明蘇建和等其他3人涉及命案,法院卻依自白認定被告犯案,縱然經過更審與再更審,法官依然根據自白判決被告死刑,即使多次審判中,也有無罪的判決,可是檢方依然不服上訴,讓這起應該在「無罪推定原則」下獲判無罪的訴訟,不斷被死刑糾纏。令人感嘆,被告的人命在司法面前,是否擁有法律該給予的平等?
1995年蘇案3人死刑定讞,檢察總長於同年對該案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訴,人權團體並組成了「死囚平反大隊」(蘇案平反大隊的前身)聲援蘇建和等3人;然而,蘇案在起訴迄今20年期間,歷經了高等法院2回更審、檢察總長3次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以及目前的「再更二審」,原因在於該案的物證模糊,判決有罪主要以被告遭刑求的自白作為認定依據,與「自白法則」不符。
「自白法則」係指被告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不得採為證據,就算是證據,也無法作為認定犯罪的基礎,此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但蘇案的自白取得過程涉及警方刑求,檢方與法官不能作為證據。於是,蘇案出現法官判決死刑,卻未當庭收押的怪象。針對這種怪象,蘇案平反大隊聯絡人蕭逸民指出,「這是法官沒有信心下的判決結果。」蕭逸民表示,法官判決是依據刑求下的自白,根本草菅人命。
無獨有偶,類似屈打成招的情事不只一起。1997年江國慶案與2000年盧正案,2人含冤莫白地被判決死刑、槍決喪命;又今年8月13日台中警方偵破藏匿14年的「東海之狼」,可是未涉案的男子紀富仁卻在1997年遭刑求後自白犯案,因此被判死刑而蹲了8年冤獄;更審已經11次的陸正案嫌疑人邱和順,法官仍舊是依據刑求的自白,於日前判決邱和順死刑定讞。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濟南教會退任長老林永頌律師指出,被告因遭警方刑求而自白,於是含冤入獄的案件不勝枚舉。他指出,造成台灣司法冤獄頻繁的通病,都在檢警只有大膽假設,卻是沒有小心求證的辦案態度,台灣司法如此捨本逐末的辦案方法,離科學辦案的距離非常遙遠。以蘇案為例,警方根據自白所蒐證的所有物證,經不起科學鑑識,這點在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中已經清楚說明,警方的蒐證結果無法證明蘇建和等3人涉及吳氏夫婦命案。
「很明顯的,台灣司法體系下的法官,多數心中沒有『無罪推定』。」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說,台灣的檢察官竟然可以不必負擔舉證責任,同時檢察官、警方、法官等,皆無「無罪推定」的觀念,令人匪夷所思。防堵類似憾事發生,林峰正說,要從修法《刑事訴訟法》著手,以立法「強制」被告的自白要件,必須有律師在場,而且律師出席偵訊的費用要由國家負擔,如此一來,將會導正台灣司法處理刑事的態度,從此實踐科學辦案,落實勿枉勿縱;但是他透露,警政署遊說立法委員與上級的內政部,導致修法的工作,窒礙難行。
嘆司法人養成 惟靠評鑑彌補
【陳怡萱專題報導】針對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偏低,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七星中會濟南教會退任長老林永頌指出3個原因:司法官與檢察官的態度不佳、品質不好、及時間拖太久,肇因於考試制度有問題、「醬缸文化」以及整個司法體系不會認錯。
林永頌表示,「態度不佳」指的是早期法官兇悍不講理,現在因為民間司改會有在觀察,較為改善;而檢察官偵察中「門關起來他最大」,有的態度惡劣,用違法方式逼供,這些都是人民所痛恨的。「品質不好」指法官或檢察官調查不認真、不查證據。若以廣義的司法來說,包括律師、警察等對於案件的處理方式都會影響判決結果。「時間太久」則是指稍微複雜的案件可能一個審級就5年以上,慢到人民希望透過司法解決紛爭卻緩不濟急。
林永頌認為問題出在以下幾個面向,首先是法官、檢察官的錄取率不高,能考上的人都算是非常優秀,年齡大多25至30歲,但經驗卻不足。英美法系通常是由10年以上的律師選舉出來當法官、檢察官,而日、德雖跟台灣一樣屬大陸法系,但他們落實候補制度,「台灣的候補法官就在判案了!」
其次是整個司法體制為「醬缸文化」,司法研習不訓練如何有擔當、保障人民權益,而訓練照老套寫判決書等書面工作。司法惡質文化簡言為「不要出事,照升官圖升官就是」、「不關心品質,只想趕快結案」。林永頌直指:「他們只看到自己的辛苦,不會看到人民的痛苦。體制養成『結案機器』,從不關心如何發現真相、維持正義。」
而司法體制內沒有互評的制度,沒有人有道德勇氣去揭發不對的情況,「內部沒有自律能力、外部沒有監督機制」,導致司法問題層出不窮。再者,整個司法對於誤判、冤案不會認錯。林永頌說,其他國家也會誤判,但這是比例與態度問題,「前面有50個人判過了,我可以改判嗎?那我不就得罪那些人?」同一體系、官官相護,面子與升官比別人的性命還重要。
林永頌說,台灣的司法內部幾乎沒有自律能力,因此民間司改會才要積極運作。法官法已於今年6月通過,年底將可望實施「法官評鑑辦法」,林永頌樂見此一機制為台灣司法帶一絲希望。
「台灣司法雖有進步,」林永頌語氣一轉,「但這進步,有跟上時代嗎?」他笑稱台灣司法一年進一步,但現今數位時代一年進十步,「到底是進還是退?」他指出企業界人士感嘆台灣司法落後,「沒有品管」加上「欠缺競爭力」,如果是行業早就倒店了!
不過林永頌認為,就算覺得沒希望,這套司法制度還是存在,司改會要做的就是努力推動,讓它可以多進幾步,例如法官法的通過及法官評鑑的落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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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檢察官辦案 憑公義與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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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檢察官的偵查權來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有自動偵查權。但無論是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包括媒體報導,甚至網路消息,他都可開始行使偵查權力,但必須「知有犯罪嫌疑者」。有了被告訴、告發的對象,甚至自首者本人時,檢察官要先確知有犯罪嫌疑,才開始偵查。如果所告訴或告發或自首的事實,並無任何刑罰規定,或無任何依據,就不應隨便發動偵查,造成人民的困擾。
一般人即使清白無辜,也怕被檢察官傳訊。如果,檢察官動不動就傳訊,無辜受偵查的人,身心就會受傷害,既無公義,也缺少愛心。所以,同條第3項明文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即有對無辜者之公義及愛心的用意。與同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也具有相同含義。
二、由偵查不公開來論:同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乃是保護尚未被起訴之被告名譽。但是許多名人或重大案件,即常有媒體透露偵查的內容,除捏造不實外,有不少是洩露偵查內容。甚至還舉行記者會,是否已違反偵查不公開,都值得商榷。諸多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案件,鮮見有對檢方之偵辦。
反而,律師對記者發表當事人之意見,或法律見解,無關不公開之偵查內容,檢察官就要對其傳訊,進行偵查,並移送律師公會懲戒;而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察官,不但無公義,也沒愛心,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三、由檢察官的起訴求刑來論:同法第151條規定,起訴須有合法證據,並足夠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起訴時,應有足夠的合法證據,可為法院定罪之根據,避免造成冤獄。否則,即便判決無罪,也已造成傷害。檢察官起訴,應基於公平正義,依法而為。如濫行起訴,有違公義及愛心原則。
檢察官給被告的印象,常專注對其不利之情形,而忽視對其有利的情形,就有失其公義之職守。而被告承認犯罪,有悛悔實據,可緩起訴,則准之,而不必起訴。如起訴,也要指出對被告可減刑的有利情形,兼顧公義及愛心。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被告涉嫌的罪名及法條即可,審理時再表示求刑的意見,較為妥適。但不少在起訴時即求處重刑,似乎被告已被定罪。縱然以後被判無罪,也難洗刷當時媒體大肆報導時的恥辱。因此,檢察官應僅列出涉嫌罪名及法條,交由法官審判決定,始符合上帝要人行公義,好憐憫的啟示。
【陳韋鑑專題報導】江國慶案的意義在於,這是解嚴以來第一宗確定的冤獄錯殺案;由此可以深刻感受到,司法體系的問題不只在於白色恐怖時期的無法獨立,更是躲藏在封閉體系內的自大與漠視生命。
1996年9月12日,位處台北市大安區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發生5歲謝姓女童遭到姦殺的案件,在當時社會輿論壓力下,軍方的專案偵辦小組速偵速審,將認定涉案的江國慶於1997年8月13日執行槍決,被槍決時年僅21歲。
而在草率的執行死刑後,家屬多年來持續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結果也確定是承辦人員違法失職,指出當時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法將本案交由不具軍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總隊調查,並對江國慶刑求逼供,而後將本案轉交檢察總長續行偵辦,並提案糾正國防部且要求進行非常上訴。
2010年由台中地檢署重啟偵辦,2011年1月28日警方公布調查結果,證物上並無江國慶的DNA,反而與當時曾自白犯罪的同營士兵許榮洲DNA相符,許榮洲則是當庭承認犯行,並依強姦殺人聲押。
在真凶落網後,身為三軍統帥的馬英九總統公開向江國慶及其家屬道歉,並指示國防部透過法律程序協助平反江國慶名譽;然而,江國慶曾於遺書中列出10餘位與自身冤屈有關的軍方人員,其中,做出決策的最高負責人陳肇敏,以及刑求江國慶並逼迫自白的空軍反情報總隊相關人員,在特偵組於今年5月時起訴許榮洲時,以超過法定追溯期與罪證不足等原由,將10多人等裁定不予起訴,此舉不僅令社會大眾憤慨,江國慶的母親也公開表示,「我不能接受!」
而這場冤案受害者,除了謝姓女童與江國慶以外,由於真凶許榮洲在最初的謝姓女童姦殺案中未被逮捕,因此又逍遙法外,於1997年5月持續在台中地區連續犯下兩起女童誘殺案,甚至連其親姪女也受害,犯案手法宛如謝姓女童姦殺案的翻版!
司法顢頇的誤判、冤獄,不僅濫殺無辜,漠視人民生命外,延宕逮捕真凶也使得受害者徒增。
【林宜瑩專題報導】1982年的李師科土銀搶案,承辦5位警察在限期破案的壓力下,對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嚴刑逼供,最後王迎先在運送途中跳河溺斃,造就了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俗稱王迎先條款,才讓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有初步保障。在此之前,嫌疑人在警局內常是「直的進去、橫著出來」,死因是上吊、服毒、自殺、心肌梗塞等等,不勝枚舉,但經法醫鑑定後,都有生前被刑求至死的嫌疑。
台灣司法史上,江國慶是官方唯一承認死刑「誤殺」的案例,但到底有多少人被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判死刑而枉死呢?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很難確認類似『誤殺』的案例有多少,不過除了江國慶案外,至少還有『盧正案』是冤案,台灣司法界至今抵死不認!」
1997年12月18日,盧正被控以「鞋帶」勒死高中同學詹姓妻子,並將遺體棄置荒野,隔年1月,盧正被警察以協助調查的名義帶走,在台南市警五分局違法羈押,接受超過30多小時疲勞訊問,盧正一審翻供,指遭警察逼供自白,但未被檢察官及法官採納。
針對物證,檢察官認兇器為單股索狀物,排除盧正的鞋帶(因鞋帶為多股索狀物),但法官卻認定「鞋帶」就是兇器。被害人身上採集的指紋、血型的鑑定結果,都和盧正都不符。調閱偵訊影音內容,顯示自白過程出於脅迫、利誘、欺騙;在人證、物證上,檢調法官僅採信對被告不利的證據。1999年4月盧正一審死刑、2000年3月二審死刑、7月最高法院就判決死刑定讞。2個月後被帶上刑場執行死刑,速度之快讓搭救的兩位姊姊措手不及。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研究,美國在1973年至1995年間的4578件案件中,約有7%的死囚是清白的,換算成具體數字,代表的是320條無辜的人命。
「造成冤案不只是法官的問題,檢察官、警察和媒體,更是最佳配角。」林欣怡說,在輿論壓力下要速審速結,根本不可能沒有冤案。既然司法不能錯判,尤其是無法回復的死刑,若我們不信任台灣司法,又如何能信任死刑呢?
有罪推定原則:南科高鐵減振工程
用懷疑說故事 誤導法官仲裁
【李信仁專題報導】「無罪推定」和「證據裁判」是司法審判原則,但部分法官卻用「有罪推定」與「合理懷疑」為前題判案,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曾被控涉嫌「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就是一例。
為了解決高鐵南科段振動問題,2001年謝清志受託負責減振工程計畫,成功達成高標準減振要求,這項工程的規模與創新工法堪稱世界首例。
原是值得驕傲的工程成就,2006年檢調卻認為國科會捨低價就高價,懷疑有弊端,起訴謝清志等10人,即使他強調,比較承包商的工法,得標的廠商效果最佳,可是造價較高,外界不應只用金額做判斷,各項採購與合約絕無圖利特定廠商。謝清志的說法不受採納,以貪污圖利罪求刑48年,收押禁見。
謝清志收押59天後,台南地方法院在2008年7月30日一審宣判謝清志等10位被告無罪,案件調查2年間,媒體讚許檢方「勇打老虎」,事後證明此案「誤殺水牛」,僅小篇幅報導獲判無罪消息,與收押時的陣仗不成比例,對當事人和家屬所受的折磨沒有任何彌補。
謝清志在《謝清志的生命振動》一書指出司法檢調弊端說,檢方舉出證據,在法官宣判前,被告理應被視為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不幸的是,台灣檢察官的起訴書,幾乎都用「合理懷疑」來包裝編撰犯罪故事,用來證明故事的資料常錯誤百出,但承辦法官閱讀起訴書時,會受到影響而覺被告有罪。令人懷疑,有多少法官會堅守「無罪推定」和「證據裁判」?
前中研院長李遠哲認為,法治不夠健全,讓人不敢承擔和參與事務,對社會沒有好處,而檢察官沒有足夠的歷練,將判斷錯誤冤枉好人,台灣民主化過程,法治改革十分重要。
審判品質不良:第一銀押匯弊案
流浪法庭30年 賠上青春代價
【李信仁專題報導】司法纏訟耗時費力,有人惹上官司,大半輩子都在跑法院。1979年發生的「第一銀押匯弊案」纏訟29年,歷經99位法官、更12審,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漫長的訴訟,被告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2007年才獲判無罪,但3個70多歲的老人流浪法庭,耗盡青春,國家沒有任何賠償。
1979年2月28日案發後,從1980年第一審判決起算,直到2007年無罪定讞,官司打了將近30年。林泰治等人從40多歲開始跑法院,到了官司結束都已經是白髮蒼蒼,70幾歲的老年人,1/3的人生消磨於法庭,法院幾乎是另一個家。
林泰治、張國隆、柯芳澤原本是第一銀行中山分行主管,前途看好,1979年被控貪污與商人勾結詐領款項,3人被判有罪,期間還被收押2到4年;案發3年一審判決,法官准許3人交保,家人以為他們可以正常生活,但訴訟仍未結束,3人依然揹著「有罪的案底」,法院經常傳喚,使他們無法工作,丟了銀行飯碗,家庭陷入困境。
「一銀押匯案」在高等、最高法院之間反覆更審,無法終結,竟是因「判決書的附表文字、數字模糊不清」,一審判決後經7年11個月,最高法院才發現「附表內容難以辨認」,從更五審到更十一審經過16年,錯誤依然沒有更正;沒有更正的判決書附表,卻是案情關鍵的押匯金額筆數。法院疏失,造成當事人身心耗損、賠上青春代價。
後來,林泰治等人官司纏訟的故事寫在《流浪法庭30年》一書,作者江元慶提到,不良的「審判品質」令人疑惑,法官到底根據什麼來審理,司法可以永無止盡拖延一件官司嗎?林泰治等人的遭遇,只是台灣司法弊端的冰山一角,若不改善,每個人有可能成為下一個「流浪法庭30年」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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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國榮台北報導】台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吳銘漢夫婦雙屍案,警方在1991年8月14日逮捕蘇建和,檢警經偵訊後,根據嫌犯的自白供述宣布破案;這起眾所矚目的「蘇案」迄今邁入第20年,司法依然根據被告的自白,駁回高等法院2次無罪的判決,致使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3人身處刑事訴訟過程,徘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至今仍須繼續面對司法的更審。
2011年8月13日午後,有超過200位民眾,在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等組成的「蘇案平反行動大隊」的號召下,冒著夏季典型的午後雷陣雨,坐在台北101大樓前的松智公園已經浸濕的草皮上,以人體排列,排出「無罪」2字,當時在101上空的閃電不斷,伴隨著雷聲轟隆下,民眾大聲高喊:「蘇案無罪!」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指出,2010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第2次做出蘇建和等3人「無罪」的判決,並且首次於判決書上明確承認「蘇案」有被刑求的事實,但是今年4月最高法院再次駁回高院判決,發回更審,致使所有的審判程序,又要重新來過。
根據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的鑑識報告,現場所有證據都無法證明蘇建和等3人與吳氏夫婦命案相關,而唯一認罪的兇手,又早已被槍決,導致無法對質的困境。行動大隊指出,即便如此,司法仍緊抓這3人不放,不願意另起辦案爐灶,從他們未滿20歲遭逮捕算起,如今3位當事人已過半生歲月,卻依然被迫糾結在刑事司法體系的顢頇與鄉愿當中。於是,蘇案之後,陸續有了冤死的江國慶與盧正,以及日前遭判決死刑定讞的邱和順,他們都是源於刑求自白,賠上了生命或歲月。林峰正說:「刑求自白,是這3起案件的共同特色。」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濟南教會長老林永頌律師曾經向本報指出,被告因為自白而含冤入獄的刑事案件,多不勝數。「很明顯的,台灣司法體系下的法官,多數心中沒有『無罪推定』。」林峰正說,法學的教課書上白紙黑字寫著「無罪推定原則」,教導執法刑事相關工作的持業人,必須秉持該項原則才能夠勿枉勿縱,但是在台灣司法體制下的執法者,卻是將「無罪推定原則」束之高閣;例如,檢察官不必負擔舉證責任;如此毫無「無罪推定」理念,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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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應該是放在最後,物證要擺在第一,」他說,台灣的檢警辦案人員,卻是顛倒刑事訴訟的因果,先取得嫌犯的供述才搜證辦案,造成刑求取供屢見不鮮,產生自白與刑求共生的辦案型態,嚴重違反蒐集物證為刑事偵辦第一要務的辦案基礎。
該如何遏止法官依據被告自白而判決的憾事繼續發生?林峰正指出,既然法官昧著良心罔顧「無罪推定原則」,為了防堵類似憾事發生,就要從修改《刑事訴訟法》著手,以立法「強制」當被告接受偵訊時,必須有律師在場陪同,並且陪同偵訊的律師費用要由國家編列預算負擔,如此一來,才會導正台灣司法處理刑事辦案的態度,落實勿枉勿縱的科學辦案精神,從而釜底抽薪地建立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
可是,民間推動修法的想法過去雖然也有,但始終功敗垂成,林峰正透露,這是警政署遊說立法委員的結果。「全國各地的律師公會與法扶基金會早已經準備好,隨時都有律師可以陪同被告出席偵訊,」林峰正說,司改會將努力推動修法,他同時呼籲人民關心修法,成為修法的後盾。面對人命關天的更審,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聯袂出席這場活動,並且向聲援的民眾致意與答謝。
【經濟日報╱溫子欣】 | 2011.08.23 03:19 am |
一天到一間小麵店吃麵,鄰座的夫妻看了菜單,點完了主食湯麵以後問老闆娘說:「我可不可以點兩道滷味,然後妳幫我切成四種(也就是每一種小菜只要半份)?」
老闆 來半份小菜
我想大家多半可以猜出老闆的回答。大多數的麵店老闆會拒絕,說:「不行哦!我們店裡面沒有提供這樣的服務!」某些老闆還會露出遇到「貪小便宜奧客」的嫌惡表情。
可是如果大家跳出麵店約定俗成的邏輯想想,當你一個人去麵店或麵攤的時候,為什麼不點小菜?因為習慣節省點,可能是原因之一;一盤小菜既吃不完,量多又會膩,可能是原因之二。若是第一種原因,麵店可以把大盤小菜的菜量減少,用更便宜的價格出售,增加外食個體戶的「購買欲」。若是第二種原因,就像文章開頭提到的的情形,只要准許拼盤,問題就可以解決。
可是大多數的麵店都不採取這種作法,原因五花八門,例如:處理起來太麻煩;不拼盤的話可以逼使對方一次買兩盤,可以賺得更多;或是打從開麵店就從來沒有聽過這樣的事。
處理起來太麻煩?你的麵店根本沒有那麼忙碌,那為什麼有錢不賺?逼對方一次買兩盤?絕大多數人的選擇是根本不點。
從來沒有聽過這樣的事?Google購買大量伺服器,提供免費搜尋服務,這也是「從來沒有聽過這樣的事」;Youtube購買海量伺服器,供全世界免費上載影音,這也是「從來沒有聽過這樣的事」。全球經濟已然進入典範轉移的時代,新時代的獲利機會,有太多正是這些「從來沒有聽過的事」造就的。
客製化 彈性選擇
有沒有聽過港式燒臘店的「三寶飯」或是「四寶飯」?聰明的燒臘店,會以固定的價格讓客人自由選擇三拼的種類,也就是「叉燒、烤鴨、油雞、綑蹄、香腸...等等」,自由選擇其中三種作搭配,就因為每個人的喜好不同,給予顧客方便,就可以帶來未來的重覆消費。
再說,花一樣的錢卻可以吃到更多不同種類的東西,一石二鳥與一舉數得的期待,本是人的天性。
一人份 創新利基
大前研一說,過去的經濟體制,工商業是強勢的,他們大量生產單一的商品,然後強迫身處相對弱勢的消費者購買。可是如今消費者已經不再弱勢,商業必須視顧客需求靈活調整,儘可能滿足顧客期待,才有活路。
《長尾理論》的作者Chris Anderson也說,掌握利基市場才能爭取商業藍海,未來的市場模式將以「客製化」為主軸,所以電腦要客製化,手機要客製化,小菜當然也要客製化,「小菜拼盤」就是這些原理的最生活化展現。
大前研一的新書──《一個人的經濟:成熟市場也有大金礦》,指出日本零售業者未能精準掌握日本家庭結構的改變,造成銷售上的障礙。
當日本「一人家庭」的占有比率超過其他家庭形式的時候,超市卻還是以小家庭或折衷家庭為對象販售三到四人份包裝生鮮商品。這些「獨食而無友」的消費者無法購買這些「買回去也吃不完或用不完」的商品,反而造成銷售成效的低下以及浪費。
大前研一提醒商業人士要有「個人經濟學」這樣的思維,而且不僅應該規劃「個人份量」的商品,進而應該多朝「客製化」與「模組彈性結合化」的商品設計與生產邁進,才能符合如今市場的質變與走向,進而創造優異的銷售成績。
(作者是空中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2011/08/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