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日 星期一

冒雨排字援蘇案 求司法正義

轉載自《台灣教會公報》3103期







【邱國榮台北報導】台北縣汐止鎮(今新北市汐止區)吳銘漢夫婦雙屍案,警方在1991年8月14日逮捕蘇建和,檢警經偵訊後,根據嫌犯的自白供述宣布破案;這起眾所矚目的「蘇案」迄今邁入第20年,司法依然根據被告的自白,駁回高等法院2次無罪的判決,致使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3人身處刑事訴訟過程,徘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至今仍須繼續面對司法的更審。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在蘇建和遭逮捕迄今20年的前夕,再次強調蘇案「應該無罪」,指出司法必須秉持無罪推定的原則辦案,否則繼續自白與刑求共生的辦案結構,不僅將使被告無法含冤昭雪,面對司法結案的壓力,甚至得莫名枉死,一如已經成為冤魂的江國慶。1997年的8月13日,江國慶遭到刑求認罪,槍決死亡,直到今年才證實真凶另有其人。

2011年8月13日午後,有超過200位民眾,在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等組成的「蘇案平反行動大隊」的號召下,冒著夏季典型的午後雷陣雨,坐在台北101大樓前的松智公園已經浸濕的草皮上,以人體排列,排出「無罪」2字,當時在101上空的閃電不斷,伴隨著雷聲轟隆下,民眾大聲高喊:「蘇案無罪!」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指出,2010年11月12日,高等法院第2次做出蘇建和等3人「無罪」的判決,並且首次於判決書上明確承認「蘇案」有被刑求的事實,但是今年4月最高法院再次駁回高院判決,發回更審,致使所有的審判程序,又要重新來過。

根據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的鑑識報告,現場所有證據都無法證明蘇建和等3人與吳氏夫婦命案相關,而唯一認罪的兇手,又早已被槍決,導致無法對質的困境。行動大隊指出,即便如此,司法仍緊抓這3人不放,不願意另起辦案爐灶,從他們未滿20歲遭逮捕算起,如今3位當事人已過半生歲月,卻依然被迫糾結在刑事司法體系的顢頇與鄉愿當中。於是,蘇案之後,陸續有了冤死的江國慶與盧正,以及日前遭判決死刑定讞的邱和順,他們都是源於刑求自白,賠上了生命或歲月。林峰正說:「刑求自白,是這3起案件的共同特色。」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濟南教會長老林永頌律師曾經向本報指出,被告因為自白而含冤入獄的刑事案件,多不勝數。「很明顯的,台灣司法體系下的法官,多數心中沒有『無罪推定』。」林峰正說,法學的教課書上白紙黑字寫著「無罪推定原則」,教導執法刑事相關工作的持業人,必須秉持該項原則才能夠勿枉勿縱,但是在台灣司法體制下的執法者,卻是將「無罪推定原則」束之高閣;例如,檢察官不必負擔舉證責任;如此毫無「無罪推定」理念,令人匪夷所思。







「自白應該是放在最後,物證要擺在第一,」他說,台灣的檢警辦案人員,卻是顛倒刑事訴訟的因果,先取得嫌犯的供述才搜證辦案,造成刑求取供屢見不鮮,產生自白與刑求共生的辦案型態,嚴重違反蒐集物證為刑事偵辦第一要務的辦案基礎。

該如何遏止法官依據被告自白而判決的憾事繼續發生?林峰正指出,既然法官昧著良心罔顧「無罪推定原則」,為了防堵類似憾事發生,就要從修改《刑事訴訟法》著手,以立法「強制」當被告接受偵訊時,必須有律師在場陪同,並且陪同偵訊的律師費用要由國家編列預算負擔,如此一來,才會導正台灣司法處理刑事辦案的態度,落實勿枉勿縱的科學辦案精神,從而釜底抽薪地建立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

可是,民間推動修法的想法過去雖然也有,但始終功敗垂成,林峰正透露,這是警政署遊說立法委員的結果。「全國各地的律師公會與法扶基金會早已經準備好,隨時都有律師可以陪同被告出席偵訊,」林峰正說,司改會將努力推動修法,他同時呼籲人民關心修法,成為修法的後盾。面對人命關天的更審,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聯袂出席這場活動,並且向聲援的民眾致意與答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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