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2日 星期三

爭論慈濟在內湖保護區計畫


慈濟違反民法及刑法,除須返還五年使用補償金,另將被移送法辦。

以下是根據上面連結所引發的臉書對話




我:類似地上建物(卡片教堂)設定建物所有權人,並且政府編制門牌號碼、供應水電,但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的狀況,在台灣的偏鄉到處都有;簡單換言之,地上建物是合法的私產。

前述發生的原因,是早年地主出借或出租土地給他人使用,其中有很多是地主根據沒有年限合約的借據,將土地借給佃農,經年累月後,租借人的後代蓋房舍或大樓,演變原地主後代討回土地時的困擾。類似發生,多是在平地人當中。近十年,各縣市積極都市發展,提高了土地價值,鼓勵了民間積極處理類似糾紛。

卡片教堂位置在「原住民保留地」,擁有建築門牌編號(11號),與該部落格的苦主宜灣民宿(9號)是隔鄰。民國40年,卡片教會設堂於現在的土地上,民92年被政府列入歷史建物。

宜灣部落裡的合法建物卡片教堂為何建築在同部落裡的這位苦主的土地上?小弟臆測,應該跟上一代信手的約定有關。

小弟關注原住民土地問題許久,許多保留地上突然出現不同於部落樣式的民宿,多半主人並非原住民族人,而這問題涉及利用原住民人頭購置保留地,規避非原住民族不得購置保留地的規定。這問題已經非常嚴重,尤其近年更甚,但是政府始終不願正視。至於這件苦主是不是原民的身份,小弟不知,但根據其部落格的自我介紹,以及民宿內外樣式,小弟姑且大膽推測,苦主恐非原民。

如果苦主是原民,那苦主該要去找他上代與教堂方面訂立的信手契約,而且內容最好有合約期限,否則只有透過司法調解的途徑,尋求問題解決。

最後,有個更重要的必須提到,就是卡片教堂沒有「竊佔國土」,其所面臨的法律,是連政府也無法以公權力介入的民事問題,這與慈濟疑似竊佔國土、竊據自然保留區是截然不同的兩碼事,不要混為一談。



轉貼:該國有地其實是一條細到不行的步道,剛好被包在慈濟內湖園區所擁有的土地中。一邊銜接成功路五段,另一邊深入慈濟的菜園與救災調度倉庫。

從google MAP就可以看得清楚,該步道所深入區域只有慈濟沒有其他居民,因此也不是民眾用於聯外的公用道路,這不過是慈濟做鐵門把自家聯外道路封閉而已(而且還只是步道)。

我不知道是甚麼原因使慈濟沒能買下那塊廢棄步道的地權,但我也不知道是甚麼原因,讓慈濟因為封鎖一條只有自己用得到的步道而背上"竊占國有地"的負面形象。



我:慈濟佔用國有地,這事是在去年才被人調閱地籍謄本後發現。

慈濟佔用國有地,只是這整件事情的冰山一角。慈濟開發內湖「保護區」,這事起於10多年前,而當地居民也舉辦公投,結果是反對計畫案。慈濟佔用國有地,只是事情脈絡到最近的新發現。佔用國地,是否涉及竊佔,其構成要件裡,並沒有規範國有財產局土地面積的大小。

好吧,慈濟不知情有個國有地就算了,但是當年的市政府,讓
保護區通關變更為建地的市政府,居然不知道當年的保護區內有個國有財產局的土地?

往前看這事情的更早脈絡。去年發現國有財產局的土地在裡面,真的只是整件事情的冰山一角。

更早脈絡的連結點:【內湖慈濟保護區開發案】綠手指上的灰指甲http://saveneihu.pixnet.net/blog/post/33800501




轉貼:由於去看了很多資料,所以回覆比較晚。

原本窪地填土是早年前地主開發所做的,並非慈濟;由於這填土的緣故,附近農田時常淹水,因此慈濟在這次規畫的時候設計了完善的水利設施。但是卻被說成了破壞環保,有規劃的水利設施會比一個窪地的作用還差嗎?
很多人以為慈濟所擁有的地只有該M型區域,其實慈濟為了維護山林連後面的11公頃山地也買下來了,慈濟只使用了1/4的非坡地區域作變更,剩餘區域皆作為保護環境之用,這樣不夠環保?
都市保護區的設置,就是為了避免過度開發一些有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的區域,在不影響原先地理特殊性的限制下,才可以有條件的變更它用。內湖這塊地的作用就是集水防洪,慈濟把這個原本功能被破壞殆盡的地區做了完善的規劃,在還原地理功能的條件下做小幅度開發,符合保護區變更原則。
當然我相信慈濟最早提出的變更案絕對沒有計畫的這麼完善,當初居民和環保團體的抗爭的確合理,但是在受到各方抗爭下,慈濟也針對這些點作出了改變,但是環保團體依然為反對而反對。而居民的認知也還停留在"慈濟要蓋大樓,水會淹到我家農田"的觀念中。這是正義,還是政治?

至於卡片教堂這邊,當初只是隨手把看過的文章丟上來,沒有想很多,算是小諷刺一下賽門。這事件的資訊也很少;因此我對地主詢問了許多問題,地主也在該篇網誌中公開了他的回應,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當初地主也沒打算取回地權,只是希望教堂移除兩個欄杆,讓他能通行他剩餘沒有被占用的地。地主提出要求之後,教會表示欄杆是鎮公所做的;地主向鎮公所申請拆除,結果教會找來了民代與路口地主。最後教堂在路口設置鐵門,禁止他人進入,路口那塊地地主的"親戚"說不願讓他通行。
地主提出以地易地的方式,將後方被占用的地與前方通行地做交換,不會去阻擋教堂的進出,結果教堂代表說身為路口地主的教友在療養院中已無行為能力,無法交換。
根據地主說法,最初的地主沒有同意建造教堂,也許是當時動工土時地沒有先清楚鑑界,以致於占用到臨地,簡單的來說就是蓋歪了。
不管當年原地主有沒有同意建造,沒有合約,沒有借據,年代久遠,從邱大哥的說法來看的確是需要協調,但是從這看起來,沒有誠意交涉的是教會方。教堂是教會的私產,教會有產權;但地是地主的,地主也有通行權,他要通行的地區是自己的地上鎮公所為教堂鋪的地磚、設的欄杆,沒有教會的產權,但是教會直接在門口設置鐵門,其心可議。
別人轎車停你家院子,阻擋你的出入口,你可以申請拖吊;但別人房子蓋在你家地上,移不走?那當然只能申請拆除。

我到底在做啥,明明就不是花時間找這種資料的時候...orz



我:最後一句,惹到小弟能夠在工作忙亂的當中,忽然笑了~

感謝林兄採訪到了苦主回應,也詳實呈顯。不過,小弟還是很關心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讓給非原民的規定遭破解而生的漏弊,也許有機會小弟見到雙方當事人,會去認識苦主,瞭解苦主是不是原住民;若不是,這又是一件另外要追究的結構弊端;但若苦主是原住民,如今與教堂對簿公堂,小弟相信,這事會令部落感到相當大遺憾。

根據部落猶如獨立小國的生活系統,族人必須相互依持,部落才能夠永續生存與發展,因而多數教堂被建立,多是有一段可以筆墨的動人故事。在部落生活系統裡,教堂在部落族人心中的地位,不單單是信仰中心而已,更是生活中心。

「根據地主說法,最初的地主沒有同意建造教堂,也許是當時動工土時地沒有先清楚鑑界,以致於占用到臨地,簡單的來說就是蓋歪了。」這是林兄您辛苦採拮到苦主的回應;不過,依據小弟前述簡單交代過的部落人文,因此對於苦主這番回應,小弟得暫且抱持著懷疑。

卡片教堂建堂在這塊地上已經一個甲子,忽然間在今年(根據苦主在部落格上的自述)與苦主發生扞格,這個確實令小弟好奇。

至於您見解慈濟維護天然資源的這回事,小弟不能苟同,但是也要平心來說,林兄的所指確實是「現狀」無誤,不過這其中有許多令人莫名的事;例如,慈濟可學樣企業認養公園綠地就好,繼續在已經購入變更水利地為建地的地上興辦宗教事業就好(水利地變更建地的這又是一段國庫通黨庫通私庫的歷史佳話),何必市政府積極變更自然保護區為建地呢?至於其他,待小弟完成工作忙碌事後,再敘。(合什感謝)

ps, 前述認養公園綠地,可是自然保護區是否可以比照辦理?關於這點,小弟並不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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