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9日 星期六

違法開發 慈濟興辦志業園區

轉載《台灣教會公報》
http://www.tcnn.org.tw/news.asp?ID=1531

違法開發 慈濟興辦志業園區
【邱國榮台北報導】

2012年慈濟變更內湖保護區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計畫,台北市政府准予通過申請,引發當地住戶與環保團體不滿,譴責慈濟違法申請,也痛批市府違法行政。今年1月9日上午,住戶與多個環團代表於市府門口召開記者會,呼籲「慈濟放過內湖保護區」、要求「市府立刻駁回開發案」。

慈濟1997年購買內湖保護區,之後開始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都市計畫變更,興建慈濟的志業建築,但由於計畫的開發項次碰觸到地質敏感的順向坡,當時負責審查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經過多次會議,鑑於環境疑慮未能解除,停審該案。

去年慈濟再次向市府提出「變更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五段大湖公園北側部分保護區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申請,這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申請,市府卻未予駁回,除了令環保團體感到不可思議以外,不忍保護區遭到破壞的當地住戶也籌組「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共同呼籲慈濟放手,並要求拿不出具體理由准允該案申請的市府,立刻駁回該案。聯盟理事洪美惠表示,如果市府要顢頇通過變更,聯盟絕對告北市府瀆職,聲請行政訴訟。

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變更必須「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其第3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因此該條與該款是為變更《台北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情事的法律依據。慈濟變更計畫的基地範圍,屬於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下的保護區,慈濟依據前述條款的都市計畫法,向市府提出變更保護區的土地使用申請案。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表示,這塊保護區14年來沒有變更,期間未對國防與經濟造成「迅行」影響,現在市府卻准允慈濟申請變更,因此要質問市府,迅行變更的理由何在?陸詩薇還指出,都委會以「調和經濟需要」為准允申請理由,解釋空泛且沒有合法依據,她要求北市府給出合法的實質理由,否則審議就是違反法律正當程序。慈濟發言人何日生針對該質疑,已在去年底於開發區現址說明會上表示,土地變更計畫是依法申請,抱持理由是「善經濟」。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凌則指出,根據《慈濟月刊》第203期,慈濟自述許多擁有的土地,是來自變更保護區與農業用地,從慈濟發跡的根源花蓮開始,露骨描述這些變更後的土地,是「台灣光復」以後,「台灣政府首次以省政府的土地為私人機構作都市變更案」,文章更形容這樣的變更,「就好像坐波音747一樣的快速」。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理事長李日進指出,慈濟內湖園區在法律上的地目仍屬「溜地」,也就是「溼地」,若要解除該地保護區的編定,應依法進行「廢溜」程序,不能以現況遭破壞為由送審。對此,慈濟志工、前交通部長蔡堆回應解釋,內政部在多年前已註銷廢溜,現已無「溜地」地目。不過,根據該計畫書的土地權屬分布圖,發現該計畫基地範圍內的保護區地目,依然存在大面積「溜地」地目,又該計畫書的完成時間是在2012年6月,與多年前已經廢溜的說法有所出入。

綠黨中執委潘翰聲手執當年溜地的照片強調,台北市應該擁有完整的保護區,但北市府讓一個不合法令的開發案進入審查,放任慈濟違法強行變更保護區;他質疑,「北市府是不是要把好山好水的內湖『美麗灣』掉?」另外,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副教授廖本全則強調,保護區用途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19條有清楚解釋,是「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他籲請慈濟與北市府尊重法律,而慈濟更該以善念保護保護區,而不是違法引用錯誤法條,變更土地使用目的。

沒有留言: